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三)当事人名称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买卖合同;
(二)订(定)货单;
(三)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四)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五)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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