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组来检查第一句话会问什么?哪些是必答题?

检查第一句话会问什么?

“你的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是必答题!

国务院安委会派出16个督导检查组赴各地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16个督导检查组,从即日起至7月上旬对全国31个省(区、市)及开展安全生产重点督导检查工作。
督导检查深刻吸取近期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教训,聚焦煤矿、非煤矿山、消防、危险化学品、工贸、燃气、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学校、道路交通、水上运输、道路运输、渔业船舶、旅游、特种设备、体育等15个重点行业领域,突出排查治理重大风险隐患,推动各地区发现问题、层层压紧压实责任解决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此外,国务院安委会要求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开展专项督导检查,32个省级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各重点行业领域督导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强调,各督导检查组要严格督查要求,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手段,推动各级严格监管执法,强化源头治理。
督导检查期间,将邀请媒体记者随各组开展工作,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切实强化震慑警示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

目前督导检查组已经陆续到了各地,某企业领导听说有可能明天检查到企业,于是急迫地打听:明天督导组来第一句话会问什么?我怎么回答?

这可能是不少企业领导关心的问题!

实际上,根本不要打听,督导组检查时第一句话肯定是“你的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

因为督导组不这样问就是失职,他们督导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督导检查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由于企业领导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职责都将从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上层层分解而来,只有了解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知晓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才可以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全面的督查,所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必然要回答出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来。

那么,企业主要负责人如何来回答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呢?假如此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再问这个问题,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注意了,你可能离被追责不远了,此时你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还不知道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这还了得?说明你平时根本不去学习《安全生产法》。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一看近期安委会检查组如何督查某一矿山安全生产的,当督导检查组问及某矿长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时,该名矿长搔头抓耳,不好意思地说“我脑壳蒙了”,场面非常难堪。

国务院安委办突击式暗访视频载图

专家问矿长:

你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

矿长一脸蒙像

提示他:《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矿长还是有点蒙,什么《安全生产法》?

那就现场编吧,我负责就是……

还是说不出来

装模作样地说:脑壳有点蒙了……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内容

背没背过?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内容

晓得不晓得?

背过?但一条也说不上来

为什么一条也说不上来?

当督导检查组来询问时,你会不会像这名矿长一样难堪?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要熟悉和掌握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说不出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只能说明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那么,何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这里所说的《安全生产法》是现行的,2014年版的,2021年版的于2021年9月1日起实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

假设你记住了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可能过了第一关。下一关督导检查组可能紧接着要问你如何履行的,你必须一条条地进行说明是如何做的,说不出的话还是会认为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待你的还是相应的责任的追究。

说得出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又能一条条解释你是如何履行的,也不完全证明你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因为督导检查组检查你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其岗位职责与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不相符,或你所说的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记录不相符,也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出质疑。

照这样分析,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可能都将在本次督导检查活动中被问倒,脑壳发蒙。这再一次说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主要发生在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上,因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知晓、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所以企业难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所以无论本次督导检查是否检查到本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都要惊醒了,今后安全生产检查都将从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开始,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见2021年版、2021年9月1实行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也就是说,一旦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必将受到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如果不履行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还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因此,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要再问督导检查组会问什么了,应该从现在起开始认真学习和掌握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研究如何对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如何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中。

最好在督导检查组未来检查之前,召开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专题进行研究,以此开始真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在督导检查组到来之前,做这些事还算来得及,为时不晚。

本次安全月活动的主题是“落实安全责任,促进安全发展”,企业要发展同样要落实安全责任,这样企业才能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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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核查组还发现该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有严重缺陷,汽油储罐缺少液位不间断采集记录设施,罐区内柴油管线的改造未经正规设计等重大事故隐患。18日晚,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暂扣了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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