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罪7: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3例)

1.谎称在公安机关内安放炸弹行为的认定
【案例来源】
潘×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三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审判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潘×使用移动电话拨打110报警电话,谎称在某派出所内安装了炸弹,该炸弹即将在15分钟后爆炸。接到警后,公安机关立即出动了大量警力对该派出所及周围区域进行排查,后发现爆炸信息系虚假信息。公诉机关以潘×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潘×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主文】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潘×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报警谎称在公安机关内部安放炸弹的行为,系明知无爆炸情况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的报警行为系对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的传播,符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客观要件同时,公安机关因报警行为出动大量警力排查爆炸物,影响了正常工作,造成了社会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点提示】
司法实践中,认定报警谎称在派出所内安装炸弹,导致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排查爆炸物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从侵犯的客体方面来讲。报警谎称在派出所内安装炸弹,导致公安机关为此出动大量警力排查爆炸物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作,且该行为会造成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社会秩序,既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包括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因此,报警谎称在派出所内安装炸弹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客体要件。(2)从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来讲。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由此可知,行为人必须具有编造或传播的行为。所谓编造,是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其产生的信息是不存在的、不实的、与事实不符的;而所谓传播,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对于编造和传播的形式则不加以限制,只要实施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传播出去让公众知晓,从而扰乱了社会秩序,就应当认为符合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因此,报警谎称在公安机关安放了炸弹由于其本身并未安装炸弹,故该信息系虚假的、不存在的,其行为属于编造,而其报警的行为是对该虚假恐怖信息的传播,故其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恐怖信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3)从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来讲。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将虚假恐怖信息误认为真实的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主观上具有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故意,不构成本罪。至于出于何种动机实施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对于本罪的成立并无影响。行为人报警谎称自己安装了炸弹,可以证明其系明知并无爆炸情况编造爆炸消息,主观上具有编造并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故意,符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2.向随机编写的电话号码发送恐怖信息行为的认定
【案例来源】
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9号(2013年5月27日公布)
审判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0年12月14日
【基本案情】
李××系仓储中心(北京×x物流仓储中)员工,主要从事电工工作。2010年8月,李××为发泄心中不满在工地施工现场编写了内容为“今晚要炸北京首都机场”的短信。随后,李×将上述内容的短信发送至数十个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家住天津市的彭×收该短信后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北京首都国际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将此事通知监控中心(首都机场运行监控中心)。监控中心遂启动紧急预案,对机场的东、西航站楼和机坪进行排查,同时加强对行李物品的检查和监控工作,因此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严重影响了首都国际机场的正常工作秩序。此后,李××被公安机关逮捕。侦查期间,李××自愿认罪。
公诉机关以李××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提起公诉。
【判决主文】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犯编造、故意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李××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其中,致使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标准之一。而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重点提示】
司法实践中,处理出于发泄不满的目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向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发送,导致相关部门启动紧急预案的为应当如何定性的问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自编自传”行为的定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作为一个选择性罪名,其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容,可以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对于上述两种罪名,既可以概括使用,又可以分解使用。行为人自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向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发送的应当认定其系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散布虚假恐怖信息,属于“自编自传”行为。该行为既符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特征,又符合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特征,应当认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致使职能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情节认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可知,编造、故意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需要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才可认定为犯罪。关于如何认定是否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定,对于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以及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罪量刑。因此,若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导致相关职能部门启动紧预案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3)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处理。由前述论证可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作为一个选择性罪名,在实务中的定罪可以概括使用罪名也可以分解使用罪名但无论如何使用,其行为从实质上讲所符合的都是一个犯罪构成,即便该行为符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特征,又符合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征,但其从实质上讲仍是一罪、而非数罪,故在量刑时不宜适用数罪并罚。同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针对实施的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息的行为,在量刑中应加以体现。
3.为拖延航班起飞编造恐怖信息行为的认定
【案例来源】
卫××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27日公布(检例第10号)
审判法院: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0年10月11日
【基本案情】
卫××在旅行社(大连××××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期间,在带领自四川前往大连的旅游团用餐结束后,告知四川游李××其可以使飞机停留半个小时。随后,卫××使用手机拨打了机场问询处(大连×××国际机场问询处)的电话,从机场问询处查询了3U814航班的起飞时间。之后,卫××告知机场问询处工作人员“飞机上有两名恐怖分子,注意安全”。机场随即启动防恐预案,将飞机安排到隔离机位,组织公安、安检对飞机客舱、货舱进行清仓,对每位出港旅客资料进行核对确认排查,并查看安检现场录像。在确认没有问题后,才允许3U8814航班起飞,由此造成飞机晚点33分钟。随后,卫××被公安机关逮捕。
公诉机关以卫××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提起公诉。
【判决主文】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卫××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卫××未提起上诉,公诉机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重点提示】
行为人出于拖延飞机起飞的目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最终导致航班延迟起飞。司法实践中,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91条的规定可知,编造、故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中构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几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已作出明确规定,包括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及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而关于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应当如何判定,我们认为应当通过该行为对正常的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对公众造成恐慌的程度等因素综合分析。对社会生活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损害并使公众产生强烈恐慌的,即应认定为“严重乱社会秩序”。(2)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拖延航班起飞行为的定性。首先,从观上来讲,行为人出于拖延航班起飞的目的,编造并不存在的虚假恐怖信息,认定其主观上是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符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其次,从客观上来讲,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最终造成航班延误起的后果的,符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最后,由前述论证可知,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标准之一是影响航空器、列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该行为导致航班延误起飞,已经影响飞机的正常运行,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综上,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导致航班延误起飞的行为,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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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法律家》实践教学编委会,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0月第一版,P48-54。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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