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正式公布
深圳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又一成果落地——《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于今日公布。
《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涵盖了个人信息数据、公共数据、数据市场、数据安全等方面,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条例》率先明确提出“数据权益”,并着重强化个人信息数据保护。坚持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并重,对市民深恶痛绝的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收集、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问题说“不”,并给予重罚。

《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基于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目的,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的,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的具体用途和主要规则。自然人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或者基于用户画像推荐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数据处理者应当以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有效途径。
《条例》将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的个人信息数据视作敏感个人信息数据。《条例》并首次在国内立法中明确,除为了维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
《条例》明确将提供教育、卫生、社会福利、供水、供电、供水、环保、公交等公共服务的组织纳入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范围,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处理的数据均属公共数据。公共数据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平等开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且不得交易包含未经依法开放的公共数据的数据产品和服务。
《条例》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数据公平竞争有关制度,针对数据市场“搭便车”“不劳而获”“大数据杀熟”等竞争乱象,创新性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或者利用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不得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在数据市场的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数据市场竞争。
《条例》明确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万元。
现实中,公众往往难以察觉其数据权益被侵犯,即便察觉,由于取证难,出于时间或经济成本的考量,也难以实现有效维权。为缓解当前数据维权艰难的现状,《条例》在地方立法中首次确立了数据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可以就违规定处理数据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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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晶报、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