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管理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在工程总承包和工程设计项目中QHSE变更管理。
2 引用文件
05AQS201 项目设计质量控制程序
05AQS335 项目设计更改管理及更改文件编制规定
3 变更管理的一般要求
3.1 应识别生产运营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如:变更原因,必要性和可行性),设计变更、采购合同条件变更(商务和技术变更)、施工合同条件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和生产运营、项目管理等变更应形成文件。
3.2 变更在适当时应进行评审验证、必要时进行会签确认、在实施前必须得到批准。
3.3 变更的提出人和会签、审批人应评价变更对已存在状态的影响,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3.4 变更的提出人和会签、审批人在确定变更方案时均应进行必要的危害辨识、风险分析和影响评价,对危害大、风险大、影响大、或不确定性高的重大变更,应进行评审和HSE评价,并保证所采取的措施应与评审和评价的结果相一致。
3.5 应保持变更识别、评审、验证以及相应措施的记录。
4 变更类型
a) 工程变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条件变更、设计变更、合同变更、控制计划变更、施工方案变更等;
b) 管理变更,包括管理运行过程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机构、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工作规定等变更。
5 设计变更的管理与控制
设计变更按实施阶段分为设计过程中的变更和设计成品发出后的变更。
5.1 设计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与控制
5.1.1 工程总承包项目顾客要求的设计变更与控制:
a) 顾客以书面形式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或项目经理应设法获得顾客的书面设计变更要求);
b) 设计经理负责组织作出设计变更方案,必要时由审定人认可变更方案;
c) 项目工程师(或有关专业负责人)就设计变更及费用、进度变更等方案填写05AQS335-R2“顾客要求设计变更确认单”并附上顾客要求变更的书面文件,经有关人员签署,项目经理批准;
d) 项目经理将“顾客要求设计变更确认单”一式六份提交顾客确认;
e) 顾客认可后的确认单三份由顾客保存,LPEC留存三份,其中一份项目经理保存,一份转设计经理,一份转市场开发部,作为合同补充件,要求存入项目合同档案;
f) 设计经理根据项目经理转交的顾客认可文件组织有关专业在设计过程中实施变
5.1.2 工程设计项目顾客要求的设计变更与控制:
a) 顾客以书面形式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或项目设计经理应设法获得顾客书面的设计变更要求);
b) 如设计变更较大且已超过工程设计合同范围,项目设计经理应提交市场开发部确认,必要时补签设计合同(或合同补充件);
c) 项目设计经理组织作出设计变更方案,必要时由审定人审定;
d) 项目设计经理组织各有关专业在设计过程中实施更改。
5.1.3 设计方(LPEC)提出设计变更的控制。
5.1.3.1工程总承包项目发生超出项目实施规定范围的设计变更:
a) 需变更的专业填写05AQS335-R2“设计变更确认单”提出设计变更要求;
b) 设计经理或设计总代表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必要时报审定人审定;
c) 有关专业(包括施工、进度及费用控制)根据变更要求作出费用、人工时消耗 及施工进度的变更估算,以及材料控制工程师、采购人员对其他变更材料平衡和材料采买意见;
d) 控制经理或委托进度控制工程师对提出的变更估算进行确认并签署;
e) 项目经理或其委托人批准;
f ) 有关专业按批准的确认单编制“设计变更通知单”,并按规定签署后转施工经理组织实施。
5.1.3.2 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在项目实施规定范围之内时由设计经理或现场设计总代表组织实施修改。
5.1.3.3 设计分包方需要进行设计变更,需经控制经理确认后方可进行,由此而引起LPEC的设计变更按4.2.2条进行。
5.1.3.4 对于工程设计项目设计要求的变更则由需修改的专业提出变更要求,在得到项目设计经理或设计总代表同意后,可由专业负责人或专业设计代表编制“设计变更通知单”并按规定签署后,由设计总代表向顾客发出。
5.1.4 设备、材料分包方(制造厂商)、施工分包方对设备、材料分包方提出的设计变更的控制。
5.1.4.1 总承包项目设备、材料分包方因某些原因提出设计变更的控制:
a) 设备、材料分包方若需对设计成品文件提出变更要求时,首先应征得LPEC采购经理的同意,
b) 确因LPEC原因而造成的制造困难,可由设备、材料分包方提出修改方案;
c) 相关专业对修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报设计经理(或设计总代表)审查,采购经理组织评审该变更对采购合同费用、工期的影响;报项目控制部门填写05AQS335-R2“设计变更确认单”审批确认,最后由项目经理批准实施;
d) 重大设计变更(需增加费用或影响工程进度)或超出设备、材料采购合同规定范围的变更应同时报告采购部和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后实施。
5.1.5 总承包项目施工分包方提出的设计变更的控制:
a) 首先由施工经理征求设计代表的意见;
b) 确因LPEC的原因而造成的设计变更,经设计代表认可,设计经理或现场设计总代表确认后按4.2.3.1条规定实施变更;
c) 非设计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如材料代用)经施工经理组织确认后,相关设计专业对修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报设计经理(或设计总代表)审查,施工经理组织评审该变更对施工合同费用、工期的影响;报项目控制部门填写05AQS335-R2“设计变更确认单”审批确认,最后由项目经理批准实施;
d) 重大的设计变更(需增加费用或影响施工进度)或超出施工分包合同规定范围的设计变更应同时报告施工管理部和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后实施。
5.1.6 有关设计变更的其它要求,参见05AQS335《项目设计更改管理及更改文件编制规定》。
6 施工方案变更的管理与控制
6.1 对于公司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监理项目,对施工方案的变更,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分(承)包方在实施前提交变更实施方案,并经审批后方能实现。对于一般性的变更,由专业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审批,较大的方案变更由施工经理(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审批,涉及施工合同范围变更的应由项目控制部门审批。
7 管理变更的管理与控制
7.1组织结构变更,包括管理层次、职责及相互关系变更时,应按相应文件的审批程序由项目部批准。
7.2 项目QHSE管理文件和项目应急预案变更应按规定由变更部门提出,由项目经理审批。
7.3 对QHSE管理产生主要影响的人员变更应加以控制,对于一些重要操作岗位,视同新上岗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上岗资格和进行必要的技能和安全培训。对设计人员,应按05AQS324《项目设计文件校审规定》执行。
8 变更实施与验收
8.1变更批准后,应由变更主管部门实施并形成文件。未经过审批,任何变更不得实施,任何临时性的变更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8.2变更实施结束后,应由变更主管部门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文件,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
9 变更实施与验收
所有变更资料均作为QHSE记录,按QHSE记录管理和控制。
详见 01AQS205《记录控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