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己裁定再审了并中止了执行,为什么法官还冻结当事人的债权呢?

依我之见一一

高院的裁定再审并中止执行,并非案件的终结,而是要求原审法法院对该案件重新审理丶重新判决丶再行强制执行。

既然该案须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而为了保证重新判决一旦生效后能有效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原告的诉前丶诉讼中的“诉讼保权”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有权对被告方涉诉的财产采取查封丶扣押丶冻结等民事保全强制措施。而本案中高级法院的裁定仅仅是此案须重新进入“再审”,也就是说此案又进入了诉讼中,而诉讼中的“冻结债权”也就是依法进入“诉讼中保全”,依法为该案重新判决生效后有效执行提供条件和现实可能。也可以想见,如果原审法院违法解除了“冻结的债权”(被告方极有可能转移债权)而一旦该案重新审判并作出了判决且依法生效,胜诉的原告再行申请强制执行就极有可能执行失败,那才是开法律的大玩笑。

综上所述,本案例人民法院继续“冻结债权”的民事诉讼保全措施是完全合法丶正确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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