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是否会导致推诿扯皮、效率低下?

三权分立是孟德斯鸠政治思想的核心观点,这个理论最受诟病的地方在于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会导致决策速度缓慢。有些人指责说: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会降低行政效率,严重时甚至可能造成政府运转“停摆”。当然,在孟德斯鸠看来,这种指责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他是在综合三权的基础上提出分立与制衡的理论,而不是简单地站在某一权力分支的角度去看问题。指责者身在庐山之中,只能看到一面,而孟德斯鸠则站在山顶之上俯览全局。

孟德斯鸠说三权的目的并不一致,立法分支追求的是公意,司法权分支追求的是正义,只有行政分支才讲究效率。行政分支不能单纯站在自己的角度,指责说分权制衡影响了效率,使政令没法像皇帝的旨意那样“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因为这是片面的、只站在自己的角度发表的观点。

在决策时不能只片面地追求效率

主权体把权力分成了三支,立法分支力争充分的反映公意。对于一个立法部门来说,衡量其好坏的标准不在于颁布、修改及废止法律的速度,而在于它能否如实反映公意,能否将人民的意志完整上升为法律。在民意起伏、反复变化较大的时候,立法部门并不急于制定法律,而是得等民意趋于平和、回归理性之后才能讨论立法的事宜,这种延缓是十分必要的。

例如,在贩卖人口激起社会舆论反感的时候,民意一般会趋向极端,要求立法规定对贩卖人口的犯人除以死刑;如果立法部门迅速响应,马上通过了这样一部法典。那么当贩卖人口变成死罪之后,许多人口贩就会一不做、二不休地将拐卖来的儿童杀死,反而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所以,效率并不是立法分支的首要追求,它的核心目标应是如实的反映公意、民意。并且所反映的应是趋于理性的、相对固定却持久的公意、民意。

对于司法分支来说,效率也不是首要的追求。衡量法官判案的标准在于法律,一个好法官的标志是他能够依法判决,使罪犯的量刑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不是他判案的速度。追求速度经常会忽略证据,导致各种冤假错案出现,每次判得都比法律规定的重或轻,这显然不是司法分支的追求。法律是法官唯一的准绳,即使群情激奋、舆论施压,要求尽快判决,法官也不会在证据不充分的时候作出结论。因为司法追求的是符合于法律的正义,而非民意或效率。

因此,说三权分立会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这或许没错,但这是站在行政分支的角度来说的。如果站在立法分支或司法分支的角度,那么会认可这种降低效率的必要性——并不是所有的决策都以效率为目标,有时候公意、正义才是更为根本的追求。

行政效率越高就越好吗?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划分了三种政体,分别是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的原则是政治美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便是恐怖。共和政体讲究节制,要求执政官、贵族院与公民大会都保持节制,不要越过法律去行使职权;君主政体则用荣誉来代替法律,只要是忠君爱国的行为,就可以容忍对法律的暂时逾越。专制政体则根本不需要法律,皇帝的意志已经取代了它。

孟德斯鸠指出,靠意志来决策是速度最快、效率最高的一种,而法律总是会延缓决策的速度。他说:

在三种政体中,共和政体的行政效率最低,专制政体最高。但反过来,共和政体的决策最慎重,而专制政体最轻率,后者的犯错率也最高。

历史上,由于一己之念所导致国破家亡的例子比比皆是。淝水之战时,前秦举国上下都反对攻打东晋,只有国君苻坚一人执意要发动战争,结果在他的独断之下,导致秦军覆灭,国家败亡;安史之乱时,全国人都知道安禄山迟早要反,但就唐玄宗依然坚持宠信他。在潼关战役中,大部分人都认为应该坚守不出,但唐玄宗硬要命令哥舒翰出击,结果导致全军覆没。其他的如侯景之乱时的梁武帝、征讨藩镇的唐德宗、治理黄河的元顺帝等,都是因君主一人决断错误、臣下迅速响应而反制手段所造成的决策悲剧。

所以,孟德斯鸠认为行政不能片面地讲究效率,还应慎重起见。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法律来减慢决策的速度。行政官的重大决策要交给立法部门讨论,又由司法部门根据法律来检查是否违宪,最后才付诸实行。当别人指责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会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时,孟德斯鸠也许会回答说:“确实如此,但这种'低效’是必要的,我们恰恰就是要避免过于'高效’的政府”。

其实真正说来行政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分权制衡和法律的延缓,而是庞大的官僚机构。分权制衡只是出于慎重,用法律来延缓了决策的速度,而层层叠加的官僚机构才导致决策无法如时落地。因为在官僚机构中,上层距离下层太过遥远,指令不能完整下达;其次,官僚拥有很大的职权,都是部门中的山大王,经常对政令进行推诿、逃避或者变向执行,反正上层的领导距离底层的执行者那么远,层层追究下来也很难追究到自己的头上。而且又有朋党帮派,官官相护,在“山高皇帝远”的情况下,别人奈何不了他们。靖康之难时的北宋、萨尔浒之战中的明朝,实行的都是一言堂的君主专制,但宋人与明人的决策速度始终要比金人和满人缓慢,原因就在于此。

两种分权制衡理论的根本区别

分权制衡理论有两种,一种是古典的,另一种是近代的。

古典分权制衡理论在《韩非子》中被表述了出来,据《韩非子》记载,齐桓公将立管仲为国相,东郭牙便急忙警告说:“以管仲之能,乘公之势以治齐国,得无危乎?”齐桓公经此点拨,清醒过来,决定分割管仲的权力,“乃令隰朋治内、管仲治外以相参。”这种分权制衡的目的在于维护最高的君权。后世唐朝的三省六部,明朝的内阁与司礼监都实行古典的分权制衡,但分的是下臣的权力,实现的也是臣属之间的制衡,并未触及到最高的皇权。皇帝高高在上,当各派朋党争执不下时,就由皇帝出来一人独断。古典分权制衡理论认为这样的设置既可以避免效率低下,又可以避免决策草率。但在很多时候,其实都是皇帝一人说了算。在遇到庸主、昏君之时,宫廷宦官、后宫妃嫔甚至会代理上帝来颁布旨意,贻害无穷。

近代分权制衡理论则继续上升,不仅制约臣民的权力,而且对最高的主权者也进行了分权制衡。在这种权力体系下,议会把法律草案交给国王审批,国王具有有限的否决权,当他驳回法案之后,就会退回议会重新审议,但驳回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并且在特殊的时候,如果国王驳回了法案,议会可以通过再次表决,只要三分之二的人数同意,则无需国王批准,法案也会立即生效,并不会导致在重大决策的时候“停摆”。近代的分权制衡不仅针对臣民,而且还针对国君、针对最高权力的掌握者进行了制衡。

真正说来,古典的分权制衡是虚假的制衡,它的目的只是为了维护最高皇权而已;近代的分权制衡才真正实现了对所有权力的制约。孟德斯鸠认为,衡量一个政体的宽容、开放、文明程度,不在于参与选举的人数,而在于对最高权力的制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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