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娘,我看你身上“阴气”很重,必须找一...

“姑娘,我看你身上“阴气”很重,必须找一个人吸收一下“阳气”???”河北沧州,男子胡某平时靠修天然气壁挂炉为生,经自己客户介绍,通过微信认识了客户表妹刘玲,胡某通过微信给刘玲相面,谎称刘玲身上“阴气”很重,会有血光之灾,并把九华山的“大师”(其实也是胡某假扮)介绍给了刘玲。

胡某通过“大师”微信将自己掌握的刘玲的家庭信息和生活信息告诉刘玲,刘玲从此对大师深信不疑。“大师”说刘玲如果想解除“血光之灾”就必须找一个“贵人”吸收“阳气”,并和其一起做生意。并且“大师”还把贵人的微信(也是胡某的小号)推送给刘玲。

就这样,刘玲与这位“贵人”在一家快捷酒店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并在几天后,贵人故技重施又与刘玲发生了关系,同时,“大师”要求刘玲与“贵人”长期合财做生意,让刘玲出钱供奉佛像以保平安,先后诈骗刘玲8万余元。

数日后,刘玲明白过来,找“贵人”要钱,“贵人”称钱已花完。刘玲报警,警方将集“大师”“贵人”“胡某”于一身的嫌疑人胡某以强奸罪、诈骗罪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个案件读到一半,我只有三个字在脑海中回荡“为什么!”,现代社会科技如此发达,信息如此通畅,为何还会在刘玲身上发生如此荒诞不羁的事情。只要刘玲向其表姐稍微求证一下,也不至于损失如此惨重,被骗财、骗色!

替无辜可怜人感到惋惜的同时,对犯罪分子胡某的行为真是恨得咬牙切齿,这种龌龊行为必须被法律严惩。

有人问,为何最终警方对胡某涉嫌的罪名中包含“强奸罪”?胡某自始至终对刘玲,貌似没有进行过强迫吧?应该是刘玲为了将自身的“阴气”除掉,自愿与胡某发生的不正当关系呀。

其实《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定义除了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不正当关系外,还有一种使用其他方法与之发生不正当关系,而在司法解释中这种其他方法就包含了利用封建迷信方式与妇女发生不正当关系,因此,胡某涉嫌强奸罪。

同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多次强奸妇女,一般指三次以上,属于强奸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本案中胡某性侵刘玲两次,还达不到多次,但在判刑时可以作为增加刑罚的事实,对胡某从重处罚。

胡某的行为不止于此,胡某还以“大师”的身份要求刘玲与贵人合伙做生意,对其投资8万余元,这种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依据河北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诈骗金额为三万元至十万元的,构成“数额巨大”情节,依据《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胡某的强奸罪和诈骗罪并没有牵连关系,最终应对胡某应以“数罪并罚”。由于胡某已经将诈骗的财物挥霍一空,估计很难获得受害人的原谅,因此不太可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年轻人,还是要走正路,身上有一门手艺,修修壁炉,解决自己和家庭的温饱,过着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难道这样不好吗?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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