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 | 催告书何时发出,最高院有明确答复

注意

市场监管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的复函多而分散,为方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行政监管及执法办案,市监云法定期发布市场监管领域复函内容并汇编,可关注公众号在“复函汇编”栏中查询。如有错漏和需要相关复函,可在文末留言。仅供参考使用。

复函

复函,是指用于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信件。这种函的针对性强,一般针对来函方的问题进行答复,或者对方请求解决什么问题就回答什么问题,同时要求有一定的时效性。其中有些函件可以作为发函机关对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的行政解释,作为对某件事的证据材料,或者提出对某件事的处理意见。这些复函批复虽然法律效力较低,但在行政执法案件中能够参考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答复

(2019)最高法行他4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19〕13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即可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既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实施催告,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前实施催告。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法条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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