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我市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范围新调整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11月起,我市调整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范围,覆盖面由原17类调整至23类,通过调整扩大救助范围,进一步做好低收入重病重残特殊困难家庭救助保障,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调整后主要变化
01
将申请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的“重度残疾人”范围由一、二级残疾(精神、智力、肢体、视力)拓展到三级精神残疾、三级智力残疾;
02
将申请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度先天性心脏病”调整为“先天性心脏病”,不再局限于儿童和重度;
03
将克罗恩病、运动神经元病、尘肺病、肺动脉高压、脊髓性肌萎缩、严重肾衰竭、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7类重病患者纳入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范围。
23类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
具体包括
白血病、尿毒症、癌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血友病、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限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足〈有坏疽、深部溃疡、脓肿、骨髓炎〉患者)、肝豆状核变性、克罗恩病、运动神经元病、尘肺病、肺动脉高压、脊髓性肌萎缩、肝功能衰竭、严重肾衰竭、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及一、二级残疾(精神、智力、肢体、视力)、三级精神残疾、三级智力残疾。
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目前低保标准为每月1045元),且患23类上述规定重大疾病病种的对象,经本人申请,家庭财产核查符合规定的,享受我市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享受低保边缘救助政策的本人,每月按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20%的差额享受生活救助。
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2005年作为江苏省首创救助制度,16年间,不断回应民生诉求,完善制度保障,从最初4类重病病种拓展至现今23类,大力缓解了重病困难家庭生活压力。
此次新增救助病种,同步适用于“单人保”及特困职工救助,各类救助帮扶政策和待遇,适用符合条件的新增病种患者(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