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官把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作为依据裁判,是否违法?咋办?
按照法律规定,未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当然这句话在现实操作中也不一定那样严谨,法官可能通过其他补正方法,弥补程序瑕疵。
关键还要看证据本身的三性是否符合证据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本身合法、与案件具有直接关联性、真实性也没有问题。最终,这个证据还会被作为裁判依据。程序性违法与案件实体违法还是有很大差别的。程序瑕疵是很容易补救的,但是实体违法就不一定补救成功。
法院开庭时都会有当事人本人及代理人签字确认的庭审笔录,上面都会记载原被告等当事人对证据举证质证过程。如果证据真的未经庭审质证,法官应该知道采取二次开庭或其他方式补救程序瑕疵,不会随意作为定案依据,触犯这种低级错误。
建议题主可以给法官电话提出质疑或要求二次开庭质证,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及时纠正法院程序瑕疵。如果法院不愿意改正这种错误,你可以向法院监督部门投诉举报,可以请求上级法院监督或提起上诉程序纠正。
当然,能在一审判决书下发之前让法院纠正最好,防止进入二审程序。因为启动二审程序浪费时间精力,不利于自己权益最大化。还是先致电办案人给予纠正,提出自己的意见,让法官助理传达。实在不行,可以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
用尽所有方法都无济于事的,可以亲自找法院负责人投诉处理。包括法院信访部门,检察院信访部门等都是可以主张权利的。如果未经质证的证据,最终被法院作为定案依据下发判决书,还是提起上诉程序救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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