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所得,需据实区分为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

一、答复背景
新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实施以来,许多税收洼地成立平台企业,对外宣称,只要在平台上注册一下,就能成功地将纳税地点变更到税收洼地,并且在平台上取得的全部所得均可以按照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部分地区财政部门还可以再按照纳税金额一定比例进行财政返还!
里面有几个逻辑:
1、新个税法将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因为原先对劳务报酬所得进行核定征收的做法无法持续;
2、新个税法中对于纳税地点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解为支付方所在地;
3、各地税务机关对经营所得申请核定征收比较宽松,通常参照个体户管理,即某一项所得一旦被认定为经营所得,申请核定征收比较容易通过。
二、最夸张的应用场景
苏州某互联网电商企业,原来拥有员工1000余人,后来在某税收洼地平台企业的宣传下,与除管理层之外的所有基层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原所有基层员工与平台签订劳务合同,洼地平台企业开票给电商企业,电商企业支付服务费给平台企业,平台企业扣除6%费用(含增值税、所得税和管理费)之后,直接将差额打给所有员工。
但所有员工从事的工作,与原来完全一致,即企业与所有员工的关系只是形式上发生了变化,实质上没有变化。
电商企业一举解决了所有员工薪资个税及社保问题。
这种模式符合税法规定吗?
三、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答复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了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取得的收入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
1、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
2、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纳税,需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
也就是说,原先通过平台,就可以将所有所得全部进行核定的渠道已经走不通了,必须区分为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必须并入综合所得汇算,不得核定。
四、什么是真实的平台上的“灵活用工人员”
灵活用工指的是平台型企业,将工作内容量化成一个个任务,用工人员通过领取平台任务的形式,执行完成,最终平台按对应的任务类型及件数,来对人员的报酬进行结算发放。
灵活用工模式,多基于互联网共享经济模式下,提供场景性服务的形式。
我们比较熟悉的有:滴滴打车、网红直播卖货等。
上述电商企业的案例,按照实质来判断,除非经过非常精密的设计,否则很难被认定为灵活用工人员。
五、个体工商户的特别规定
1、灵活用工人员如果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在平台取得的收入,应作为经营所得纳税;
2、经营所得,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六、非个体工商户模式下,如何判断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
1、劳务报酬的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七、对于讲学、医疗、咨询等所得中重叠部分一般区别方式
1、关于办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58号)规定: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上文理解,区分个人办学收入的主要依据为是否取得政府颁发的办学执照,如果有,就是经营所得,如果没有,就是劳务报酬所得。
2、关于医疗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规定: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3、关于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一般我们认为,如果具备个人、临时、没有固定场所的特征,从事咨询服务的,应该理解为劳务报酬所得。
如果具备团队、雇佣员工、长期、有固定场所的特征的,可以申请适用经营所得。

来源:万隆深度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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