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所得,需据实区分为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 2024-04-19 21:16:13 一、答复背景新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实施以来,许多税收洼地成立平台企业,对外宣称,只要在平台上注册一下,就能成功地将纳税地点变更到税收洼地,并且在平台上取得的全部所得均可以按照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部分地区财政部门还可以再按照纳税金额一定比例进行财政返还!里面有几个逻辑:1、新个税法将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因为原先对劳务报酬所得进行核定征收的做法无法持续;2、新个税法中对于纳税地点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解为支付方所在地;3、各地税务机关对经营所得申请核定征收比较宽松,通常参照个体户管理,即某一项所得一旦被认定为经营所得,申请核定征收比较容易通过。二、最夸张的应用场景苏州某互联网电商企业,原来拥有员工1000余人,后来在某税收洼地平台企业的宣传下,与除管理层之外的所有基层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原所有基层员工与平台签订劳务合同,洼地平台企业开票给电商企业,电商企业支付服务费给平台企业,平台企业扣除6%费用(含增值税、所得税和管理费)之后,直接将差额打给所有员工。但所有员工从事的工作,与原来完全一致,即企业与所有员工的关系只是形式上发生了变化,实质上没有变化。电商企业一举解决了所有员工薪资个税及社保问题。这种模式符合税法规定吗?三、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答复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了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取得的收入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1、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2、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纳税,需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也就是说,原先通过平台,就可以将所有所得全部进行核定的渠道已经走不通了,必须区分为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必须并入综合所得汇算,不得核定。四、什么是真实的平台上的“灵活用工人员”灵活用工指的是平台型企业,将工作内容量化成一个个任务,用工人员通过领取平台任务的形式,执行完成,最终平台按对应的任务类型及件数,来对人员的报酬进行结算发放。灵活用工模式,多基于互联网共享经济模式下,提供场景性服务的形式。我们比较熟悉的有:滴滴打车、网红直播卖货等。上述电商企业的案例,按照实质来判断,除非经过非常精密的设计,否则很难被认定为灵活用工人员。五、个体工商户的特别规定1、灵活用工人员如果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在平台取得的收入,应作为经营所得纳税;2、经营所得,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六、非个体工商户模式下,如何判断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1、劳务报酬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2、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七、对于讲学、医疗、咨询等所得中重叠部分一般区别方式1、关于办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58号)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上文理解,区分个人办学收入的主要依据为是否取得政府颁发的办学执照,如果有,就是经营所得,如果没有,就是劳务报酬所得。2、关于医疗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3、关于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一般我们认为,如果具备个人、临时、没有固定场所的特征,从事咨询服务的,应该理解为劳务报酬所得。如果具备团队、雇佣员工、长期、有固定场所的特征的,可以申请适用经营所得。 来源:万隆深度财税 赞 (0) 相关推荐 一文读懂个人经营行为与劳务行为的区分要点丨德恒研究 高亚平周梦纪倩 点点问税 2021-06-23 引言: 对于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而言,其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的行为,与其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的行为,乍一看十分相似,但前者往往会被认定为 ... 自然人代开发票时,如何判断“劳务报酬所得”及“经营所得”? 前段时间,在为一家教育培训企业提供税务服务时,对方询问到:我公司长期聘用一些兼职老师为学员授课,这些老师在代开发票时,是应按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来开具发票呢? 想必该问题在一些医药行业.房地产行业也普 ... 建筑业包工头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何区分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 包工头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用区分,肯定是"生产经营所得"! 有的包工头去税务代开发票时,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政策把握不准确,错误地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开具发票 ... 刚刚!税务总局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从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等方面加大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平台企业存在自然人无法视同登记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 ... 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 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 ... 天津税局重磅回复:灵活用工人员、互联网平台、委托代征收入性质判定、发票开具、税前列支和征管方面的问题... 对市人大十七届五次会议第040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0-22 15: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杨东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天津市税务局优化服务举措 助力天津发展的 ... 灵活用工人员缴纳社保户口有限制吗?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是否有户口限制吗? 答案是不一定! 上海 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可至本市户籍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 ... 税务总局明确,灵活用工人员收入增加15% 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灵活用工群体的逐渐壮大,社会上针对灵活用工从业者纳税问题讨论居高不下:有的专家认为灵活用工人员获得收入应该作为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专业人士认为灵活用工人员并非雇佣关系应 ... 【房地产税筹72变4】一头雾水的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以地产企业全民营销为例 今年年初,财税评论公众号就指出<2019年起代开劳务发票需重视个税扣缴问题>,一年过去了,可很多朋友对于如何区分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还是一头雾水. Lawping曾经从实操角度提供三个建议: ... 凡人说税:例解居民境外所得个税抵免之二-经营所得境外抵免的计算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取得经营所 ... 【知识文库】实例详解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有什么不同? 平台台文章导读部分地区个人发票代开业务正式进入"互联网+"时代,在APP上代开电子发票.一部手机,就可秒开发票.上期平台陈老师介绍了<个人代开劳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涉及哪些税 ... 个人给建筑工地提供了施工劳务,个税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建安财税中心 2021-06-25 疑问一 我个人经常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当然本人也获取了一定的咨询收入,6月份取得了一笔咨询费10.1万元,但是客户需要我提供"咨询费"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