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家事案件中的房产纠纷

常言道家庭是人生的港湾,那么婚姻可以说是这个港湾的基石。倘若这个基石崩塌,山无棱,天地合,必须与君绝了。咱们还争什么呢?一张过去的CD吗,还是血肉至亲的子女?现实可能没有你想象得那么浪漫和温情,同林鸟各自飞,惦记的还是那个窝。

一、七成离婚财产分割为房产纠纷

你相信爱情吗?爱情的模样是什么?是三室一厅?学区房?地铁上盖?还是一线海景?看到以上几点房产广告常见的形容词,你大概觉得这样形容爱情,描绘婚姻实在是太庸俗了。然而,现实往往比段子更光怪陆离,当爱情走到尽头,你哭着说童话里都是骗人的,撕开了结婚证,发现里面藏着的是一本不动产证。

根据2017年至2020年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白皮书》统计数据,绝大多数离婚案件涉及房产争夺,比例高达近70%,在家庭财产当中,房产除能解决居住问题外,还涉及居民户口、子女教育等附加需求,因此价值高、升值潜力大,在离婚诉讼中房产如何认定并分割,对当事人利益具有较大影响,自然成为诉讼中的争议焦点。

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面,北京地区的一审结案涉及财产分割的房产比例上升了6%,看似不是一个特别雄伟的增长,还没跑过这三年北京房价的增长呢,然而抛开数量讲比例,是一种耍流氓的行为。在这短短的三年时间里,北京地区一审结案涉及财产分割的案件数量,从2016年的298件,上涨到2019年的818件,涨幅达274%,其中涉及到房产分割的,涨幅达到惊人的301%!

二、常见的婚姻家事案件中的房产纠纷

在涉及房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56.5%的当事人对婚后房产归属有争议,34.8%对婚前房产归属有争议,还有8.7%为对婚前婚后房产均有争议。混合房产的分割极为复杂,即便房产是婚后所得,房款何时支付、资金来源何方、房产登记在谁名下等,都会对房产的最终归属产生影响。在我们今年的工房研讨会研究的案例中,涉及到此类房产纠纷的案由,主要为共有权纠纷以及所有权纠纷。

共有权纠纷案例

【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2010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 被告:梁某

诉讼请求:王某主张房产按双方实际出资比例分割,即王某出资额100%,要求房屋100%登记王某名下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购房,总价160万元,各占50%产权。原告向被告(女方)返还支付的首付款14万元,原告支付月供。双方分居。原告要求分割财产。

法院:根据双方对各自享有份额的约定;双方对涉案房产费用的承担情况;双方曾经恋爱、同居的关系不可避免地导致双方一定程度的财产混同,因此,在调整补偿款时,不宜过分调低。折价补偿款比例,酌情调整为40%。房产归原告100%所有,原告按房产评估价40%折价补偿被告。

共有权纠纷案件中的高频关键词为“分割”,判决的考量依据为《民法典》的303条以及304条: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所有权纠纷案例

【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03民终916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某

诉讼请求:1.确认涉案房产归李某所有(确权);2.被告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过户)

事实与理由:李某、张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前,李某向张某某转账购房定金、首付款购买涉案房产,该房产的房贷、水电管理费也由李某承担。原告李某认为婚前用张某某购买房产为借名买房。

法院:男方所提交资料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议;购房行为发生于双方婚前同居期间,双方对购房款的支付均有贡献,男方主张涉案房产的全部购房款均由其个人支付缺乏事实依据;男方主张涉案房产按揭贷款的月供还款均由其支付,以此主张房贷为其个人支付,因月供还贷行为均发生于婚后,该部分资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以此主张房贷为男方个人财产支付理由亦不成立;鉴于购房时双方为同居生活关系,双方对购房款的支付均有贡献,涉案房产属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较为公平合理。男方在本案中诉请确认涉案房产为其个人所有并请求过户至其个人名下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所有权纠纷案件中的高频关键词为“借名买房”,大多为一方主张这个婚前购置的房产,为使用对方名字买房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借名买房需通过借名与买房两个行为完成,因此其蕴含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名义购房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二是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之间的隐名间接委托法律关系。如果借名买房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时,内容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就应认定为有效,名义购房人对房屋产权的拥有也应认定为代持,其并非实际意义上的房屋不动产所有权人。相反,如果借名买房行为违背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必然无效。

三、民法典婚姻篇的哪些改变对其中房产纠纷有影响

第一、设立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影响:三十天的冷静期,给予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进行考量和处理。这也是多了像上述所有权纠纷案例中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纠纷的原因之一。

第二、取消“转移共同财产”的时间限制

民法典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进行了修改,去掉了“离婚时”这一时间限定,有限保障共有财产的安全。同时,此前婚姻法列举四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挥霍”。

影响:掌握更多财产的夫妻一方过去可能会在离婚前做出转移的行为,也可能通过挥霍共同财产为第三者购买奢侈品、房子、车子。民法典的新修订,有利于保护财产利益受损一方的利益。

第三、完善离婚补偿制度

原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实施了分别财产制,即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民法典删去了该种限定后规定,即便在实施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离婚补偿制度。

影响:因民法典并未对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做出具体界定,我们在实务中,可以多收集证明自己对家庭付出较多,另一方对家庭照顾少的证据。以帮助委托人争取更大的利益。

第四、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

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夫妻离婚时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作为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

影响:意味着即便不能证实对方有重婚、同居等法定过错行为,如果能举证重大过错行为,比如出轨、嫖娼等,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一方可以结合离婚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争取更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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