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程序
起诉作为诉讼程序的起始程序,在诉讼程序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整个起诉程序中包含几个方面及注意事项。
1、交纳立案材料。
交纳立案材料的机关是法院的立案庭。当事人应该向人民法院递交笔者在前面章节介绍的起诉书、证据材料等,对于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已经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证件一定要带齐,以免耽误时间和精力。
2、交纳诉讼费。
法院收取立案材料,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开具预交诉讼费通知。在领取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后,按照规定,需要到当地的农业银行缴纳诉讼费,但有的法院也设置了银行工作人民进驻的交费窗口,当事人拿票据到该窗口进行缴纳诉讼费。对于缴纳诉讼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费标准
由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属于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标准如下:
①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速算法:诉讼请求金额×2.5%-200元;
②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速算法:诉讼请求金额×2%+300元;
③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速算法:诉讼请求金额×1.5%+1300元;
④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速算法:诉讼请求金额×1%+3800元;
⑤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速算法:诉讼请求金额×0.9%+4800元;
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速算法:诉讼请求金额×0。8%+6800元;
⑦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速算法:诉讼请求金额×0.7%+11800元;
⑧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速算法:诉讼请求金额×0.6%+21800元;
⑨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速算法:诉讼请求金额×0.5%+41800元。
(2)缓交、免交、减交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要求赔偿申请缓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