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良心—自由心证的运用

“常识、常理、常情”是指为社会普通民众所长期认同的基本经验、基本道理并为社会民众所普遍认同和遵守的是非观念、行为准则。“常识”是指人们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所形成的对于客观事物、社会关系等等的基本认识;“常理”是指普遍的道理;“常情”是指通常情况。

通俗一点,“常识、常理、常情”就是指“良心”。或许有人会问,良心这个东西看不见、摸不着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在司法实践中要怎么运用这个不好衡量的东西来定罪量刑呢?其实,良心这个东西没那么玄乎,它存在于每一个生活于这个世界的正常人的心灵之中,除非你是小孩或智力不健全的人,你都有自己对于事物的判断,这就是“良心”。用陈忠林教授的观点来说,“良心”就是“一个人对其所处社会最基本的是非观、善恶观、价值观的认识,是一个社会民众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在一个正常人心灵中的反映。”

一、自由心证的内涵

自由心证的基本含义应是指裁判者在进行事实认定时,能够不受法律规则的约束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的评判,并对事实做出自由的判断。有研究刑事诉讼法的学者认为,自由心证主义是指法官基于证据资料进行事实认定时,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并进行自由判断的原则。

自由心证,又叫“内心确信”“自由的证明”,是一种法官不受法律的限制评价证据,从而形成自己主观认识的证据评价方式,是指法律不预设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案件的事实的认定,一概由法官自由判断。“自由”是指法官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仅凭自己的良心和智慧判断;“心证”是指法官通过证据的判断形成的内心信念,而由此达到了深信不疑的程度叫“确信”。

二、自由心证的特征

1. 自由心证只适用于诉讼的最终和决定性的阶段,即审判阶段的证据评价;

2. 自由心证视各种证据的价值在法律上平等,并能动裁判具体某个证据的价值高低;

3. 自由心证以法官的内心确信为认定罪责有无的根据。它包含了对证据方法、证据能力、证明力评价和选择经验法则的自由等内容。

自由心证并不是仅凭主观来审判,并不是所谓的“主观主义”“唯心主义”,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定和约束是可以为我们现代法治所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就在这条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它克服了传统自由心证擅断的弊端,确立了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兼顾法官的自由,使法官在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凭着良心和理性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形成内心确信,法官独立判案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三、“三常”与自由心证的实践运用

自由心证要为我所用、克服法官擅断的弊端,必须有所约束和限定。比如民事诉讼中应限制法官职业道德、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实行心证公开。有人认为应对法官进行内部和外部的限制,法官应说明判决的原因,在判断证明力时应遵循常理和逻辑规则,另外还存在口供、笔录等自由心证的例外情形。

但是,这些都只是在自由心证原则具体实施过程中的一些要求和限制,有学者认为在审判中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应以“三常”为指导思想,审判主体培育应以“三常”为法学教育观、主体在审判时以“三常”为核心理念、审判的过程应以“三常”为宏观指导、审判的效果以“三常”为评判标准,总之,以“三常”法治观来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

(一)坚持以“常识、常理、常情”培育法官,保证心证得以“自由”。“常识、常理、常情”的培养和运用应处于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要时刻以“三常”作为培养法官的重要内容,使法官能从根本上准确地理解法律的本质,运用基本经验、基本道理和基本情况来适用解决具体社会冲突的法律规范,以使他们树立人民群众才是法律的真正本源、法律是人民的法律的观念,使审判工作能切实做到体察民意、顺应民意、反映人民需要。这样培育出来的审判人员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凭良心和智慧做出“自由”的判断。

(二)坚持将“常识、常理、常情”贯穿审判过程,保障确信“途径”顺畅。在审判过程中,案件的争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证据的相关性、证明力的大小、解决纠纷所运用的法律规范等等都应以“三常”作为衡量和取舍的标准,那些违背基本经验、基本道理、基本情况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范应被剔除出去,以保证审判人员形成正确的内心确信。

(三)坚持用“常识、常理、常情”衡量审判结果,确保审判效果符合民意。“常识、常理、常情”不仅是一种需要培养的法治观,也是审判过程中的指导方向,更是案件自由心证结果正确与否的衡量标准。一个案件的审判结果能否用基本经验、基本道理、基本情况加以解释,能否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是衡量一个案件审判效果的一个重要标准。试想,一个案件的审判结果一出便引得舆论哗然,表明这为社会民众所不答应,凭借他们与自然打交道、与人相处的基本道理,从他们的“良心”出发,这是不能被接受的,那么就证明自由心证的过程出现了问题。

结 语

“三常”是指“常识、常理、常情”,是现代法治是人性之治、是良心之治,而“三常”是现代法治的灵魂,是法官自由心证的指导思想。自由心证并不是所谓的“主观主义”“唯心主义”,,并不能随心所欲的运用。法官必须苦练法律基本功,同时也应以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最起码的“良心”和“理性”来评判案件,在日常生活中不断积累人民群众的所共同认可的“常识、常理、常情”,在审判过程中应时刻从一个法律人的“良心”出发,秉持“法律是人民的法律、人民群众是法律的真正本源”的理念来合理运用自由心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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