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酌情分得遗产权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民法典》第1131条是关于酌情分得遗产权的规定,该条相较于《继承法》对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删除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规定,放宽了继承人以外的可以酌情分得遗产人员的条件,兼顾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与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遗产分配的公平性。
裁判规则
1.被继承人死亡前,其邻居、朋友等非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对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给予较多的帮扶照顾和精神慰藉的,可适当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黄小青诉南京浦镇车辆公司非继承人要求适当分得遗产案
案例要旨: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不应仅限于经济上的资助和供养,还应包括照料日常生活起居等劳务上的付出和精神上的陪伴抚慰。被继承人死亡前,其邻居、朋友等非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对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给予较多的帮扶照顾和精神慰藉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适当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号:(2015)宁民终字第244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3辑(总第39辑)
2.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徐雪华诉程乃莉等析产继承案
案例要旨: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因此,一般情况下,被收养的子女不能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但是,如果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案号:(2010)宝民初字第575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可适当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王家珍诉罗玉英继承案(继承)
案例要旨:涉案被继承人立遗嘱将其财产遗赠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明确作出是否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依法视为放弃受遗赠,涉案争议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因与被继承人关系未改善等原因客观上未尽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非法定继承人多年来照顾被继承人生活,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号:(2009)屏山民初字第61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4.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另一方不符合与被继承人互相扶助关系的,无权分得遗产——戎某某与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同居关系中另一方并非需要依靠被继承人进行扶养的人,且未举证证明自身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的扶养,则无权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号:(2017)沪0109民初3337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5.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的朋友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扶养义务的,依法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南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扶养义务的人,依法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对老年人的扶养应不仅限于财物供养和劳务扶助,对其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也应视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涉案被继承人的朋友,多年来对被继承人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案号:(2015)宁民终字第244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司法观点
1.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条文理解
(1)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为继承人以外的人
酌情分得遗产权条文的宗旨即在于创造一种新的遗产取得方式,使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基于正义、扶助的理念获得一定数量的遗产,因此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为继承人以外的人。
(2)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条件为继承人以外的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扶养关系
不是继承人的人,只要其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扶养关系,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扶养关系,既包括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情形,也包括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形。在这里,“扶养”指经济来源的提供、劳务帮助等方面的扶助,包括扶养、抚养、赡养三种类型。
(3)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份额不具有确定性
对于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没有对可以分得遗产份额的数额作明确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情况复杂,无法规定统一的标准,在分配遗产时,对于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综合考虑其与被继承人之间扶养关系的程度、遗产数额以及法定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由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确定适当的遗产份额。
(4)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适用情形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时酌情分得遗产权规定在法定继承这章,因此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人以外的人仅在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时可以请求分给适当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以有效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处分了其全部遗产,而没有为与其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人以外的人保留遗产份额,则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取代被继承人已明示的有效的意思表示。如果被继承人立了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但是因存在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导致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对于这部分遗产可以适用酌情分得遗产权的规定。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00页)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条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第二十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转自: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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