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三星堆遗址是古蜀国文明?

作者:熊承星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

这几天有关三星堆遗址考古新发现的新闻报道在各大媒体平台热度不减,有关三星堆文明的各种猜想也一度引发网友们的热烈讨论。

本文的重点当然不是说考古,毕竟考古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不是我们普通人所能随意“置喙”的。但大家不知道的是,包括三星堆遗址考古在内的这类古史研究领域,与我们证据法领域也是有关联的。下面笔者就从证据法学的视角,简单谈谈被我们普通人“膜拜”的古史考证神秘领域。

01.古史研究领域的“二重证据法”

如果大家有关注近几天央视新闻报道就会知道,三星堆遗址考古的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研究古蜀国文明。如果有和笔者一样对三星堆考古比较感兴趣的人,估计你可能也看过前几年央视拍摄的一部三星堆文明记录片。我们观察近几年关于三星堆遗址与古蜀国文明之间关系的各类分析报道会发现一个现象,目前“三星堆遗址就是古蜀国文明的遗存”这种观点越来越被认可,央视白岩松采访中国考古学会理事长王巍的报道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出这种观点流变。当下提到三星堆遗址似乎就直接将其与古蜀国文明挂钩了。

那么我们得追问一下:三星堆遗址考古发掘出来的诸多文物中并未发现文字,凭什么说那些青铜神树、青铜人像、金杖、青铜太阳轮等就一定是古蜀国的东西呢?我觉得它就是外星文明······

这确实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如小标题所示,咱们先介绍一个专业术语——“二重证据法”。所谓“二重证据法”,是民国大师王国维在1925年提倡的一种古史考证方法,即把考古发现的文物史料与流传下来的古籍结合起来考证某历史或史实(通俗理解就是“地上地下相结合”)。民国时期是一个大师辈出的时代,王国维当然是一位大师,他在许多领域都有深厚造诣,大家肯定熟悉他在《人间词话》里谈到的治学三境界的说法。这种“二重证据法”古史考证方法后来成为了这个领域公认的科学研究方法(后来有学者提出了“三重证据法”,即在“二重证据法”的基础上加上考察民风民俗遗留)。

我们以三星堆文明所指向的古蜀国为例来解释下这种“二重证据法”。其实关于古蜀国的历史,先秦文献中是没有详细记载的,唯一有记载的是古籍《尚书》和东晋地方志《华阳国志》中有提到。《尚书》中说“武王伐纣实得巴蜀之师”,《华阳国志·蜀志》中记载了相对较多的蜀国历史和传说。但在三星堆遗址被考古发掘以前,史学界对于古蜀国是否真实存在过一直有极大争议。咱们熟悉的唐代李商隐诗句“庄生晓梦迷蝴蝶,望帝春心托杜鹃”中“杜宇化鹃”这个典故,“杜宇”就是古蜀国的一任君主。《华阳国志·蜀志》中这种神话叙事方式很多,和《山海经》一样,史学家也无法确定这个古蜀国是否真实存在。

但随着三星堆遗址考古出土的文物越来越丰富,史学家们愈发相信古蜀国确实真实存在。比如《华阳国志·蜀志》中记载蜀山氏、蚕丛氏、柏灌氏、鱼凫氏都是古蜀国的君主。“有蜀侯蚕丛,其纵目”,这形容的就是古蜀国君主蚕丛的外貌特征。有学者认为这个“纵目”的意思是指像二郎神那样有第三只眼,但大多数学者还是倾向于认为这个“纵目”是指眼睛突出(有点像现在的甲亢患者)。而且今天我们沿用的 “纵目远眺”一词中也有类似的语义内涵,“纵目远眺”是形容放眼远望,那如何放眼呢,其实就是睁大眼睛用力往远处看,我们希望自己的眼睛能往前“延伸”。从这个意义上解读的话,那“有蜀侯蚕丛,其纵目”这句话形容的古蜀国君主蚕丛其面部特征就是眼球突出,这刚好在三星堆出土的青铜纵目面具上有明显体现(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蚕丛、鱼凫等也可能指的整个部落群体。但无论指古蜀国君主还是指当时的氏族部落,这个纵目面具还是有相当说服力的)。

再比如,在出土的一根1.4米长的金杖皮上,画着一组图案:鱼+鸟+戴王冠的人,这幅形象的“象形文字”翻译过来刚好就是“鱼凫王”,他正是古蜀国的一任君主。

再比如,《华阳国志·蜀志》中记载古蜀国人有太阳崇拜的的习俗,而三星堆出土的青铜神树、青铜太阳轮、凤凰金箔等,都表明了这一点。而且蜀帝杜宇之后的杜灵开明一世,这个国号“开明”的原义很可能就是“太阳升起”的意思,这都很好的解释了古蜀国的历史记载。类似的可以和《华阳国志·蜀志》相互“印证”的例子还有很多,大家可以从网上搜索三星堆文明相关报道了解。

我们再看“二重证据法”这个概念本身。《华阳国志·蜀志》是古籍,它指向了古蜀国的历史,但如果没有“地下”考古文物的出土相互“印证”,那古蜀国在史学界可能永远只能是一个神话国度。再比如夏朝,以前很多学者争议不断,认为夏朝是否真实存在还是一个谜,因为在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发现以前,夏朝文物、夏朝文字并未发现,但自从二里头遗址发现后,夏朝确实真实存在这个观点也逐渐成为学界共识。再比如商朝,在河南殷墟甲骨文出土以前,商朝只在司马迁写的《史记》等少数典籍中有记载,但自从殷墟甲骨文出土并被逐渐解读后,甲骨文几乎完全印证了司马迁《史记》中所记载的商王世系,中国商王朝的存在得到确证。······,历史考古领域类似例子可谓不胜枚举。

02.朴素的“印证”规则

证据法中的“证据印证规则”,与古史研究领域的“二重证据法”,其本质都是一样的。只是后者所研究的范畴更为宏大、抽象,可以大到确证一个朝代、国家是否存在,小到用于研究某历史事件是否真实发生过;而前者,只是在司法诉讼领域的浅层应用而已。

有一点值得思考的是,为何我国在1925年才有人提出“二重证据法”这个研究方法呢,难道在1925年之前的古史研究领域完全没有这种概念么,古籍如何写就如何相信么?其实以往历史学这个领域中存在两个派别,一是“信古派”,比如柳诒徵等人,二是“疑古派”,比如钱玄同以及我此前提过的提出“历史层累说”的顾颉刚。“信古派” 认为凡古书所说皆真,对之并无怀疑;疑古派则全然推翻古代传说。这两种观点在我们今天看来简直不可思议。顾颉刚是于1923年提出的“历史层累说”观点,但也并非所有典籍记载的史实都是“层累”,1925年王国维提出“二重证据法”,此后冯友兰于1935年提出了“信古、疑古、释古”之说,应该说当代古史研究领域的学术研究方式越来越科学化了。

如果我们站在日常生活视角出发,当你看到一本古书上记载某件事时,比如记载了一件奇闻异事,你首先会想到的是什么呢?是半信半疑,对于明显离谱的记载甚至会彻底当故事看待。古籍所载,在证据法领域就相当于“言词证据”,当然不能仅根据某个人的片面之词就完全相信某件事了,比如上面说到的夏商朝代的确证以及三星堆遗址与古蜀国文明的关系。证据法中我们知道证据有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他领域就是“真实性、关联性”这两性了,“合法性”只是司法活动中基于价值考量而制定的一种诉讼限制规则,在古史研究领域当然不存在这个问题了。在考古中发掘出来的文物当然具有“真实性”,但它的“关联性”内涵,或称它能指称的历史事实,则需要有相当专业功底的人才能“解读”。这种解读,有时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比如碳十四年代测定,但更多的是需要借助历史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知识。比如三星堆出土的海贝,在距今4千年前的四川那里是没有海洋的(古地质学可以说明),那海贝的出土说明那个时候的古蜀国很可能同其他区域存在商业贸易往来。殷墟出土的甲骨文,其自身具有“物证”的属性,比如经过碳十四测定可以知道它们是商周时期的东西;甲骨文自身,经过古文字专家研究解读后,就能发挥“书证”的作用,比如印证了司马迁《史记》中记载的商王世系。

那古史研究领域为何注重地下考古呢?比如有两种古籍都记载了同一个古代王国的存在或者都记载了同一事件,从证据印证规则的角度理解,似乎也可以相信吧?但正如顾颉刚的“历史层累说”观点所主张的那样,你所据以判断史实的两本或更多古籍,有可能是你抄我、我抄你这样层层转述引用流传下来的,站在证据法角度理解,两种证据必须具有独立来源才能相互“印证”,否则相关历史事件恐怕也不能轻易确证(对同一事件均有记载的不同古籍之间是否具有不同来源这个问题是一个极其专业的学术问题,可能涉及古汉语学等诸多学科知识)。但一旦有出土地下文物作为关键物证来印证,那相关典籍所载历史可信度就非常大了(当然,由于出土文物自身大多只能印证局部事实,因此文物越多自然是越有利于待确证的史实自身了)。这种“二重证据法”的本质,就是证明典籍自身的“真实性”。诉讼领域的证据印证规则,印证什么,就是证据自身的真实性。从这个角度理解,证据的“关联性”与“真实性”有时是难以截然区分的。我们不是神,无法从“上帝视角”直接判定某证据是否为真,基于认知规律,我们很多时候又只能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后,基于内容信息的重合来认定真实性(这似乎有点哲学上的“结构主义”味道了)。有学者认为真实性属于 “证据能力”的范畴,他们认为如果连真实性都不具备又怎能有证据资格,当然谈不上“证明力”。但如我上面所述的,从诉讼活动的展开顺序角度来讲,法官也无法在法庭调查环节直接判定某证据的真实性。从诉讼实务角度分析,其实将“真实性”归为证明力的范畴更为合理;同样的,将关联性一分为二,“形式关联”放在证据能力范畴,“实质关联”放在证明力范畴,似乎更为妥当,且符合司法实践。

回到主题。所以从本质上讲,“印证”规则只是人的思维认知规律的内在体现。它应用在生活中就是人们口中所说的“捉贼拿赃,捉奸拿双”;应用在古史研究领域就是“二重证据法”,应用在诉讼领域就是“证据印证规则”,我们说“孤证不能定案”。这也就是我一直强调的,证据法的背后其实只是朴素的逻辑学的原因。人人都在用,习焉不察而已。

这里顺便提下,诉讼领域的“证据印证规则”有证明标准的要求,比如刑事上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民事诉讼上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当然,民事诉讼中也存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以及“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那古史研究领域的“二重证据法”有无证明标准这个要求呢?

这个问题还有点意思。古史研究领域和司法诉讼领域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功能各不相同。诉讼中有程序价值要求,必然要有审理时限的要求,法院的功能是居中裁判、定分止争,法院不能拒绝裁判,于是必须设计一套事实认定标准出来。以民事诉讼为例,法院如果认定了某事实,并不代表该事实客观上一定为真,只代表在法院看来诉讼方所提供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对于古史研究领域(比如“三皇五帝”时期的历史、古蜀国历史等),没有人要求考古专家必须在某限定时间内得出某具体结论,考古研究的唯一目标是考据历史、还原真实。因此,如果要说存在证明标准的话,那标准只有一个——客观事实标准,套用证据法上刻度盘理论就是100%的真实可靠程度。但,古史研究说到底属于人文社科领域,纠结彻底的客观真实标准就失去了人文领域的趣味了。毕竟即便是现在的三星堆遗址,专家们也只是说主流观点认为就是古蜀国的文物而已(但客观真实肯定是古史研究不懈的努力方向)。如果从这个视角看白岩松对中国考古学会理事长王巍的采访,王巍老先生斩钉截铁的说三星堆文明与两河流域苏美尔文明没有关系,这恐怕有点失之武断了。


注:

1.文中提到的“鱼凫王”图案,从甲骨文字的产生流变角度理解,我个人认为很有可能是当时三星堆地区所使用的“字”的早期形态。在甲骨文中,早期的文字形态几乎和图画相差无异,这也是早期人类造字的“象形思维”特点。

2.关于古蜀国这个“国”字的理解,在夏商甚至夏朝以前,这个“国”的概念与我们现在理解的“国家”是完全不同的。早期的“国”,可能只是一个原始氏族部落而已。《华阳国志》中记载的古蜀国,有学者认为就是早期的氏族部落。老子《道德经》中说的“小国寡民”,也很可能就是指的早期原始氏族社会。

3.关于“信古派”,我们站在今天的视角可能难以理解他们的观念。但关于认识论,一直存在相信主义的认识论和怀疑主义的认识论这种差别,即便是生活中的很多事物,有时人们往往是“相信”它存在,比如“正义”、“道德”等。许多历史爱好者就是喜欢看一些“稗官野史”,即便是孤本也不妨碍有人相信它。至于持怀疑论立场的人,你当然可以怀疑周围一切事物。所以持哪种认识论,有时是价值观的问题。

4. 古史研究领域的“二重证据法”与证据法上的“证据印证规则”虽然本质一样,但也各有特色。诉讼领域由于诉讼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因此对于一方证据尤其注重“印证”规则;而在古史研究领域,有时即便是古籍孤本或一家之言,除了《聊斋志异》或《山海经》等志怪小说或神话故事外,对于普通的人、物叙事,作者故意捏造事实或人物的比例可能就不会太大(当然,如文中所述,历史考古是相当专业的一门学科,其复杂性也不是简单的印证规则可以完全概括的)。以司马迁所写的《史记》为例,书中有很多司马迁自己杜撰的关于人物内心活动的细节描写,人物内心活动或私密对话这显然不太可能轻易记录下来,但这一点都不妨碍《史记》所载的重大历史事件、人物的真实性。目前史学界对于《史记》的史学价值还是极为认可的。这也说明,对于缺乏其他典籍印证的史实,如果你不是持怀疑主义立场的,那相信又何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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