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列工资偷税被查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锡税二稽处(2021)206号
江阴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XXX4685X0)
我局(所)于2017年5月22日至2021年6月11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在2016年期间存在管理费用虚列工资以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况
二、处理决定
1、追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你单位的收入能够核算清楚,根据现有资料,无法核实真实的工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本次检查按照当地同类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你单位应纳税额,应追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1272.21元。
2、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曰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0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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