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注意事项系列专题9:住宅能用作经营吗?
从8月21日开始,我们将推送《佳红说房》系列节目。王佳红律师是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北京市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物业注册管理师,北京市物权法学会成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专家成员。 具有10余年房地产专业法律实战经验。曾编著《物权法——以案说法》、《安全置业一百问》,《房不胜防》等著作,多次做客北京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台、北京交通广播台,长期担任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等知名媒体的特聘律师。
大家好,欢迎大家收听《佳红说房》,我是王佳红律师!今天开始,我将和大家继续分享物业纠纷注意事项的系列专题,今天分享的主题是:住宅能用作经营吗?
常见小问题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形,明明是民宅,却有人在经营,比如开理发店、开饭店等等。那么,住宅是否能用作经营呢?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业主的住宅原则上不能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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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若是将住宅变成经营性用房,必须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同意。那么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什么呢?什么人才算做利害关系人呢?
原则上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本楼栋其他的全体业主。比如,一层的业主要将房屋来经营饭店,此时利害关系人是本栋楼其他业主,只要本栋楼业主同意的,那么住宅可以经营。但有的时候,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也要扩大。比如,一层业主将住宅改成了经营理发店,有各种音乐吵闹声,人员繁杂的声音,那么,本栋楼之外的其他业主,只要能够证明经营行为对自己的房屋价值、生活质量等产生不利影响的,也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此时也必须要经过这些业主的同意方可将民宅用作经营。
今天的《佳红说房》给大家讲解了住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用作经营,希望今天的主题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感谢大家收听和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