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应该注意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一.农村宅基地离婚分割问题
第一,若是夫妻结婚以后,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则该宅基地使用权为家庭所有,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宅基地使用权均有一定的权利。这个比较简单,也容易理解。
第二,若是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了宅基地,这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另外一方是否在离婚时必然不能对宅基地主张权利呢?这不一定,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在不涉及拆迁的情况下,一方婚前取得的宅基地,若是婚后另外一方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建造没有贡献的,那么另外一方是无权主张分割房屋和宅基地;相反,若是另外一方在婚后有新建或翻建的情形,那么另外一方则成为新建、翻建房屋的共有权人,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另外一方对房屋所对应的宅基地亦有一定的权利,这也是夫妻关系特殊效力的体现。
其次,在涉及拆迁的情况下,拆迁利益作为被拆迁房屋利益的转化方式,另外一方是否可以主张拆迁利益,也要根据其对房屋的贡献进行确定。即便另外一方没有任何贡献,在安置多套拆迁安置房的情形下,离婚时法院考虑其居住情况,可能会判决另外一方有居住权,但这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而是属于经济上的帮助。
二.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 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在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
1)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2)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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