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案件中的两个问题

本文是一个整理回顾,内容来自我昨天在京都南京分所开业上的偷师,“偷”的张卫平老师和公丕国律师。


一、“刑民交叉”中“先刑后民”的历史由来和现行依据

(注:司法规范趋同于刑民并行,不是必然的先刑后民)

1、历史由来(刑事司法的强势)

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失效)

198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违法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失效)

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

2、现行规定

(注:也可以说主要是是2015年以后出台的规定,保护民营企业家、私人产权的政策指向和现实需要)

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仍然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有效)

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当中,没有出现“民刑交叉”这四个字,“民刑交叉”“先刑后民”是被归类到第150条的第5款和第6款中。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的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民刑交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出台的《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节选)

十、关于商事审判与刑事、行政诉讼等交叉的正当法律程序问题

  第一,要注意区分商事案件法律事实与刑事诉讼所涉法律事实是否相同。

  如果商事案件法律事实与刑事案件法律事实不同,那么原则上商事案件应当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在这方面,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即作了明确规定。审理商事案件的法院不能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当然中止对案件的审理。但是,如果法院在商事审判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将掌握的犯罪线索材料移送给公安、检察等机关。此时的移送是犯罪线索材料的移送,而不是全案移送。移送后商事案件也不能中止审理。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六条进一步强调了民事、商事案件继续审理的原则。

  第二,要注意区分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涉及相同法律事实下的不同处理。

1、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事实完全相同时的处理。

  如果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所涉事实完全相同,而且案件事实在根本上也属于刑事案件,那么在立案阶段就应不予受理商事案件。受理后在商事审判中发现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在这方面,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等机关。这就说明,法院发现非法集资犯罪时,已经启动的普通借款纠纷诉讼不能继续进行。另一方面,如果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所涉事实完全相同,并且同时存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商事审判应当尊重已经启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未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商事案件可以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

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事实存在部分关联时的处理。

  2、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事实部分相关时,判断商事案件是否继续审理的标准应当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规定。据此,如果审理商事案件必须以另一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那么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时,应当中止商事案件审理。反之,如果商事案件审理无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商事案件不得中止审理。实践中要切实防止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对商事案件一律中止或拖延审理的作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7年11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注:很新的规定了!)

第二十条 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三)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并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并说明立案理由,同时通报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在侦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以及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民事案件有关联但不属同一法律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但是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移送案件、裁定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销判决、裁定,或者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二、犯罪涉及的民事合同效力的判断要点

1、双方是否犯罪通谋,双方有犯罪通谋,民事合同无效。双方通谋合意,在刑事上叫共同犯罪,在民事上叫通谋虚伪表示。

2、单方犯罪受害方不撤销合同,合同有效。

3、不违反效力性规范,合同有效。管理性规定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不针对行为本身,违反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直接导致民事合同的效力,效力性规定针对的是行为内容,违反规定则行为无效。例如银监会(2013)8号文:“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即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

(注:民事合同的效力评价,仍在《合同法》、《民法总则》的条文中,不因涉及刑事犯罪而直接被定性为无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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