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角度看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与死刑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

​    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与死刑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初探

作者:曹春风律师

一直以来,无论是在我们自己搞的毒品犯罪辩护研修大、小班上,还是被外聘就毒品犯罪的辩护问题进行的讲座,我始终围绕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作为毒品犯罪辩护的核心要素作为主线来贯穿整个讲座的。究其原因,无非有三个:一是证据是案件事实的基础和生命;二是如果案件的证据出现了问题,那么案件事实必然出现问题;三是如果案件的事实出现了问题,案件的质量也必然出现问题。基于这样的逻辑关系,我同样认为,一个高质量的毒品犯罪辩护,必然是以证据辩护为突破口,综合运用程序辩护和量刑辩护等多种辩护手段而展现的艺术;我也同样认为,在这一领域,证据辩护是有效控制死刑裁量的多种有效手段之一。分述如下:

第一、毒品实物证据缺失问题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毒品案件中最重要的物证就是犯罪对象--毒品本身。辩护人对毒品的审查尤为重要,我认为,要从对毒品的审查,要从来源、种类、性状、数量、含量、是否大量掺假等细节来审查判断。我在很多场合下,就这些问题的审查判断都讲过具体的方法:一是看查获的毒品是否注明了出处,即侦查人员是从哪里把涉案的毒品查获的,就查获的毒品要在法律文件完备的前提下,制作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并且由持有人、见证人、侦查人员签字确认,同时要在笔录和清单中记明查获的地点、形状、颜色、数量、包装等情况,我们辩护人之所以这样从细节出发,目的就是防止案件的物证链条断裂和失真;二是看毒品的品质定性问题,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涉案的毒品是真毒品,还是假毒品;是硬性毒品,还是软性毒品,是传统毒品,还是新型毒品,以此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三是看毒品的含量问题,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认涉案毒品是否掺假和成分含量的高低,同样是以此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刑法》第四十八条对死刑的适用与否其前提条件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言词证据问题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毒品案件中的言词证据主要是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和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对于被告人供述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经过查证属实,依法可以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反之,则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我认为,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包括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审查步骤应当是这样的:一、先审查其他证据是否已经确实、充分,通常有的案件即便不考虑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案卷中的其他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封闭的证据链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告人翻供或者不供,都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二要审查判断供、证时间的先后顺序,是先有供,还是先有证,这一点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尤为重要,尤其涉及到初次犯罪或者没有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因为现实中仍然存在被刑讯、被诱供、骗供的情况还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往往犯罪过程有可能是在侦查人员的提示和自己想象的前提下做出的。因此,提醒我们辩护人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侦查人员不掌握有关案件事实,而先取得口供,再根据口供取得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证据的证明力还是比较可靠的;三是要审查判断取得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程序是否合法,凡是以非法取证的手段获得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就要求辩护人要穷尽合法手段,来启动排非程序;四是分析判断被告人前后供述不一致的形成原因,这一细节的考量对于死刑案件非常重要。如果排除了人为因素介入而导致的原因,而被告人对毒品数量供述不一致,其他证据又不能加以佐证或者印证的,在量刑上,辩护人完全可以提出应当“就低不就高”的量刑建议。

证人证言对准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尤其是涉及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次数、数量、交易方式等细节问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点作为辩护人不可小觑。我认为值得我们注意的应当有以下几点:一是审查判断证人与被告人是否认识,怎么认识的,有何关系,关系的紧密程度、平时有无其他利害关系。在交易毒品过程中,谁先提出来的,价格是怎么确定的,交易地点是怎么确定的,毒资交付方式是什么等情况;二是要审查判断证人证言是否具有稳定性;三是要审查判断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之间的印证情况是否可靠;三是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来源,主要考虑毒品犯罪的特殊性,有没有特情以及内线侦查等情况,对于被告人生命能否留存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程序性证据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有人认为,现有的法规范中对程序性证据存在违法的问题惩罚规则不足,这就会使得在司法实务中对实体性量刑影响不大。而我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办理和对最高法院及省级法院历年来涉及程序性证据违法所做出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梳理发现,在量刑上会影响到死刑的适用。比如法官、检察官是否员额问题;翻译、鉴定人员人员的回避问题;技侦证据审批和实施的程序问题;同步录音录像问题;集中审理原则的问题等等不一而足。对于律师而言,在辩护的时候真的有一击奏效,一剑封喉的作用,在这里做以提示,在实务中律师一定要重视程序性辩护的不可替代性作用,发挥好、用好对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甚至有可能产生出指导性案例这样具有示范性功能的作用。

第四   关联性案件中的证据对本案死刑适用的影响。

关联性案件大多数出产于共同犯罪的分案审理(不管是先后到案,还是根据需要公安、司法机关拆分的案件)和上、下线关系的案件。可能本案中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定罪少,也可能本案中有利于被告人量刑的证据少,但是,我们如果善于发现和挖掘的话有可能从关联案件中找到对本案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那么,有效果的辩护在这样情况下就能够最大限度的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如果上述证据出现了瑕疵并且瑕疵情况又不能依法补强或者从关联案件中挖掘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那么,被告人涉及毒品犯罪的量刑所触及到死刑的量刑节点上,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不会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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