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穷人娶不起妻,如何延续香火?有个畸形办法,现代人难以接受
数万年前,人类的原始部落,从最早的族外婚,到群婚,再到后来的对偶婚(每个人都有着固定的配偶),实际上也是文明的一种进步,但是这也让人产生了疑问,在古时候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下,古代穷人娶不起老婆,又将如何传承下去呢?他们的一个畸形办法,对于现代人而言难以接受,实在是违背道德,这就是“典婚制度”。
“典”指的是“典当”,而“典妻”通俗来说,自然有买卖的含义在里头,换而言之,就是古人,将其他人家的妻子,租借过来,成为自己的老婆,生下儿子之后,再还给对方。
听上去是不是很荒唐?然而在那个生产力落后,男性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连丫鬟下人都能够成为个人私有物品,典妻的出现,并算不上什么难以理解的事物,早在汉朝期间,就已经出现。
《汉书》记载:由于战乱,“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而““男子疾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就是原因,有的男性,无法养活家中的妻子儿子,只能将其寄托于别人的家中。
至于借方,通常也有这几种,首先就是年龄过大的夫妻,以及有生育问题的夫妇,无法生出孩子,或者是找不到妻子的单身汉。
典当的妻子,在订下约定之后,就要在租借的男方家生活,经过若干年才能离开,回到原来丈夫身边,而生下的儿子,和她本人,也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只能认原来借方的妻子为母亲,这种骨肉分离的痛苦,显然是很难想象到的。《琢县志》:“尚有一种卖妻之恶风。男子家贫,嫁卖妻子以自活,女家概不干涉。”
一般而言,借方不会太穷,因为他们要承担典当妻子在家中的赡养义务,同时支付原丈夫一定的钱财,但是也绝不会太富有,毕竟对于富翁来说,再讨一房小妾,并不是什么难事情。这种习俗广为流传,一直到了明清期间。
根据清朝史料记载:“浙江宁、绍、台各属,常有典妻之风”,而在辽宁,“典妻”被称之为“搭伙”,甘肃称之为“僦妻”。
很显然,典妻违反儒家“三从四德”的伦理思想,而历代朝廷,对此也是禁止不断,比如《明律·户婚·婚姻》就提到:“将妻妾受财典雇于人为妻妾,杖八十”,却始终无法做到真正的禁止,明朝冯梦龙在《寿宁待志》写:“或有急需,典卖其妻,不以为讳。或赁与他人生子。岁仅一金,三周而满,满则归迎。典夫之宽限更券酬直如初。亦有久假不归遂书卖券者。”
而到了后来,典妻还逐渐诞生了最基本的步骤,比如要聘请媒人,做过门的仪式,而在契据上,还得具体说明,妻子回家的时间,以及生下男孩女孩的后果。
而官方,在长期的禁止无果之后,对于这种婚姻制度,也就采取了睁只眼闭只眼的程度,一直到40年代以后,典妻制度,才从我国逐渐消失,而它反应的,也算是古代封建社会底层的一种无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