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夫妻财产制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解决对于夫妻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如何认定,通过列举式的形式把婚后取得的主要收入加以说明。但是现在生活中获得收入的来源越来越多,所以就会有一些由于在立法的时候没有列举进来,导致在分割时无法当成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次民法典婚姻篇在这条法条第一项中增加了劳务报酬,第二项里增加了投资的收益,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基本与原来婚姻法保持一致,但是其中的第二项中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改为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原来的规定将其限制在医药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但是因身体受到的损害的赔偿费用种类有多,比如还有误工费,营养费等,故本次法条将其修改后更加合理。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本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对于婚前以及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