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提供材料不虚假但产生误导,是不是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结果
中标人提供的材料并不虚假,但误导评标委员会给其得分,属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结果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1日,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对“南京财经大学建筑水电节能平台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并于2015年5月13日组织了该项目的开标,节能唯绿(北京)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绿公司”)为中标候选人。
2015年5月20日,江苏某公司对评审结果不满,向省采购中心提出质疑称:中标单位没有通过省级住建厅或国家住建部验收的节能监管系统、节能监管平台工程项目,涉嫌提供虚假的验收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2015年5月28日,省采购中心对质疑作出答复:1、评标委员会是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唯绿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评审行为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江苏某公司的质疑函及附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唯绿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江苏某公司对答复不满,于2015年6月15日投诉至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投诉内容为:截止至2015年5月13日,唯绿公司承揽的北京建筑大学和首都师范大学的节能监管系统、节能监管平台工程项目没有通过省级住建厅或国家住建部组织的验收,若该公司提供上述两个项目通过验收的材料作为投标的得分项,则该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恳请调查并依法处理。
省财政厅经审理认为:1、关于中标单位唯绿公司是否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结果的问题。经查,唯绿公司提供的北京建筑大学和首都师范大学两个项目的“项目验收意见”,因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两份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存在,故认为该两份“项目验收意见”属于虚假材料的理由不足。2、关于唯绿公司的上述两个项目能否以通过省级住建厅或国家住建部组织的验收并给予得分的问题。由于评审专家在评标时只能根据投标文件的进行评审,评审中未发现中标人在北京建筑大学和首都师范大学承揽的节能监管系统、节能监管平台工程项目,截止至2015年5月13日未通过省级住建厅或国家住建部组织的验收,而以成功案例而给予得分。省财政厅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北京建筑大学和首都师范大学的节能监管系统、节能监管平台工程项目案例不应该得分。因此,省财政厅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江苏某公司对唯绿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但对唯绿公司因上述两个工程以成功案例而给予得分的异议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评析
中标人提供的北京建筑大学和首都师范大学两个项目的“项目验收意见”,都是真实的,认为属于虚假材料的理由不足。对两个项目截止评标日未通过省级住建厅或国家住建部组织验收的问题,由于评审专家未发现,而以成功案例而给予得分。尽管中标人提供该材料有误导之嫌,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故意提供不应得分的材料来误导评审专家,且对自己是否应当得分还有理解不同。投诉人对中标人因上述两个工程以成功案例而给予得分的异议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故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