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无限期停职停薪等于解雇?!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粤民申8982号。)

东莞公司申请再审称:员工陈某在职期间担任仓管一职,未按正常操作规程履行出库签收手续,也未保管好出库单,导致东莞公司无法查清缺少的12793公斤棉花的去向,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东莞公司有权对陈某进行停职处理,也无需支付赔偿金。故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省高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东莞公司以陈某在仓库部门担任库存棉花及出入库管理业务中有不正当嫌疑为由暂停陈某的职务,不予发放暂停职务期间的工资且禁止其返回公司。在东莞公司向公安机关报警后至今,公安机关未作出相关结论或对陈某进行相关处置,且东莞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棉花的丢失系陈某所为。东莞公司对陈某无限期停薪停职,其实质与解除劳动合同无异。东莞公司的上述行为缺乏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东莞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令该公司支付赔偿金26400元,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驳回东莞公司的再审申请。

文明种菜员:停薪留职倒是听说过,早期事业单位鼓励职工下海创业,停薪留职,让职工放心去干!但停职停薪的规定却很少很少,如下面这份原劳动部办公厅在1994年回复河南劳动厅的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二、关于职工被停工、停职检查期间扣发工资和生活费问题。企业对违纪职工用停工、停职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有法律、法规依据,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采取停工、停职检查期间扣发工资和生活费的作法。”

目前涉及停工期间的工资问题的法律规范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有上可见,劳动者被公司停职或停工是由公司所决定,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故公司要“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

题外话: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实现劳动成果交换,对于劳动者来说,最本质的就是获得薪资,用人单位单方停薪,说明什么,说明最本质的条件都不提供了,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有何不同?。劳动者存在失职行为的,可以按照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该降职的可以降职,该降薪的可以降薪,职级或职务一般与薪资保持一致;用人单位基于用工关系对于劳动者的处分,不能完全停职停薪,更不能无限期限的停职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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