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起大气污染违法典型案例,超标排放遭重罚!

案 例 通 报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近日通报5起大气污染违法典型案例,涉案5家企业分别为津市市联群建材厂、常德羽闻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石门恒忠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德三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桃源县阳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津市市联群建材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津市市联群建材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建材厂排放的污染物进行了现场采样。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所排放的颗粒物折算浓度为151mg/m³,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3.13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50万元
常德羽闻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常德羽闻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监测显示该公司旋转窑脱硫塔排口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为663mg/m3,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21倍
1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常德羽闻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20万元
石门恒忠新材料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石门恒忠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企业废气总排放口的生产废气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生产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石门恒忠新材料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超标原因为其硅酸钠生产线在开机调试阶段,生产状况不稳定致使的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公司发现故障后,立即停炉整改。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1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从轻处罚款10万元
常德三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设施案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常德三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贮存的废油漆桶有挥发性有机物气体排放,但没有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1月4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3万元
桃源县阳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桃源县阳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大量原材料(河卵石)及成品(机制砂、碎石)堆出棚外,未建围挡,未进行遮盖。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相关规定。

1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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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我的环保网

来源 | 常德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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