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收到的财政补贴应按2021年第17号公告处理

近日,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披露:

根据天玑智谷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天玑智谷收到的财政补贴,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九“标的公司所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黄石管委会和天润达签署的《项目投资合同书》,标的公司于2018年和2019年共计收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项目建设投资补助3,000万元;依据《关于转发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专项(新动能培育平台及设施建设)2019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黄发改工业[2019]10号),标的公司于2019年收到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专项补助660万元。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天玑智谷将其计入递延收益,

其中,上述项目建设投资补助3,000万元按照30年进行摊销、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专项补助660万元暂未开始摊销,天玑智谷按摊销各期计入收入金额申报缴纳了当期企业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部分财政补贴属于非免税收入,根据2021年06月 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天玑智谷应当就取得的上述政府补贴收入在实际收到的当期(2018年度、2019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玑智谷尚未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根据大信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14-10039号),天玑智谷已经按所得税率25%完成了所得税费用计提。但由于天玑智谷自2020年起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降至15%,相关税费暂未全部缴纳。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玑智谷正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政府补贴收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待确定后对上述所得税进行补充申报,并可能因延迟缴纳产生滞纳金或罚金。交易对方就上述所得税申报事宜作出承诺,如因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造成处罚的,交易对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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