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如何作为证据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诉讼、民事纠纷、劳动争议、人身伤害赔偿等案件。
2019年12月25日,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的司法解释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院证据规则(2019修订)》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对电子证据类型、原件的认定、真实性判断等作了崭新规定。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电子证据包括:微信、微博中的聊天记录,应用程序、网站的认证信息。并以兜底条款形式规定,凡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可以作为电子证据。
而微信作为日常生活使用最多的聊天通信工具,如何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呢?实践中提交给法院的都是打印的聊天记录和保存的视频,打印的聊天记录可以只提交关键部分的聊天记录,视频需刻制光盘提交法院。
刻录光盘需要注意: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庭开庭时,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如果不方便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提前前往公证处办理电子数据公证,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被法院采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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