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数额虽小但风险点多

实务中,每个企业都会发生旅客运输服务费用。在进项税额计算时,虽然税额不多,但需要注意的事项可不少。
   
可抵扣进项税额票据的种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抵扣进项额的票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机票行程单、火车客票、公路、水路等客票。
  
抵扣进项税额票据要求
 
  
  1.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票据,其行程必须是在国内。
  
  2.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的客票,还应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实际业务中,经常有人提问,出租车发票是否可计算抵扣进项税?因为出租车票上面没有旅客的姓名信息,所以不能抵扣。
  
  3.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比如网约车开具的旅客运输普通电子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税务总局明确,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暂允许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
  
  4. 通过旅行社和航空票务代理机构办理票务的,取得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能不能抵扣?在税务总局发布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的问题回复中指出,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税法规定的计算抵扣的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对报销费用人员的限制
 
 
  在实际业务中,会发生承担客户、邀请专家等交通费用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由此可见,仅对本企业员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员工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可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变化调整征收率的影响
 
  
  今年疫情期间,国家新出台了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调减至1%。在计算公路旅客运输进项抵扣时,抵扣率需要调整吗?
  
  税务总局答复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因此,3%征收率(预征率)相关调整事项,不影响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虽然金额不大,但注意事项不少,应对票据种类、人员范围等要认真甄别,正确归集和计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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