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聊“什么是常识”
社会的治理,有一个基本的常识,肯定是放之“六千四百”海也皆准的:权责利、必须平衡。
就是说,是什么官儿,就操什么心,就负什么责任,就干好什么工作,同样也就享受这些工作带来的收益。
只要大家承认这个简单的道理,那么,保质保量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当然就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
甚至于,如果这些工作出现了漏洞,那远远不是给受害者退税补偿的问题,甚至不是向全体国民去退回税金的问题。
这是因为,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并不是简单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有更深层的目的——要最大限度保证国家主人的财产与生命的安全:这才是提供公共服务产品领域所谓的“交货”。
由此可知,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过程中的瑕疵,肯定威胁纳税人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这种错误远大于服务不到位本身,因为老百姓的生命与财产,当然属于老百姓自己,不属于政府。
例如,如果某街区不被公安系统覆盖,那绝对不是简单地“给街区中每个人退一分钱”的事情,更不是“给全国每个人一分钱”的事情。
供水,也许表面上看起来没有“治安与国防”这么重要,但是现实中同样很严重:因为不稳定的供水,肯定会给许多普通人的治疗与日常生活带来关联风险,很多生命会因此陨落!这绝对不可儿戏。
同样地,回到“权责利平衡”的常识,还有一个领域,是政府绝对绝对绝对“不可以越雷池一步”的,就是去评判国家主人的道德。
评判纳税人是否违法,当然属于政府的工作,但那是依照事先颁布的法律来实施。而道德,往往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例如,面对穷人我们没有给钱,似乎很不道德——但是,如果发现那个乞丐其实是巴菲特假扮的,那么不给他钱也没什么不对。
而最关键的是,所谓道德,还会因人而异。所以,“不把自己的道德强加给别人,更不能把一个人脑子里的道德标准强加给全社会”,同样应该是常识。我喜欢基督教,绝对不能意味着“我有权力要求别人都把资产捐给我去的教会”。
如果政府可以评判纳税人的道德,甚至可以因着纳税人在道德方面不认可政府的标准而公开差别性惩戒——那么,这种社会中,每个人如何呼吸如何喝水如何思考……都有可能违背别人的道德标准。
人类社会中,这种模式登峰造极的状态,就是阿道夫·希特勒的第三帝国。
有人也许好奇说:“国外不是也有个人征信系统吗?”当然有。但是,在发达国家,那从来不是政府的机构来填写,也不会按照政府的要求来评定。
郑经卫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