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太少?反垄断处罚不能只看罚款金额

50万太少?反垄断处罚不能只看罚款金额


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对阿里巴巴投资、阅文集团和丰巢网络三家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消息公布后迅速在媒体上传播,引发热议,特别是对三家公司罚款各五十万的决定引来不少吐槽,甚至认为这是罚酒三杯。

相较于发达国家对垄断行为动辄几亿、十几亿、几十亿,甚至拆分的处罚,这次市场监管总局对三家公司各罚50万的处罚,确实显得有点寒碜,有的人甚至认为是大题小作了。因为,在多数人眼里,垄断都是非常严重的行为,是大事,对其实施罚款,至少要用“亿”做单位,怎么只罚款50万就轻轻带过呢。

显然,这是对反垄断工作不够了解的结果。因为,反垄断不只要面对已经形成的垄断问题,也要面对正在形成的垄断行为,或者某些细节方面的垄断表现。也就是说,只有已经形成的垄断,且对市场公平带来了严重影响,才可能遭受巨额罚款或拆分等的处理。在垄断行为发生或存在某些方面表现的时候,就及时出手处理,问题的性质就不会那么严重,处罚也不需要那么严。而这,也是反垄断过程中最好的办法与手段,是后果最轻的、对企业产生的不利影响最小的处理方式。

事实也是,作为阿里巴巴、腾讯、顺丰旗下的控股子公司或投资公司,阿里里巴巴投资、阅文集团、丰巢网络都在市场并购活动中存在着程序不合法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处罚公告披露的情况,阿里投资收购银泰商业司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时,都未依法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反垄断法》第48条、49条规定,在对三家公司实施依法调查后作出了处罚决定。

由此,争论的焦点也就来了,为什么只对每家企业处罚50万元。应当说,质疑是可以理解的,50万元是显得有点寒碜。但是,这又是依据《反垄断法》来实施的,执法部门也不能随意扩大罚款金额。《反垄断法》第4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对企业正在进行的实施集中行为,可以采取责令其停止实施集中的手段,并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而三家公司的并购行为,属于实施集中的手段,执法机构有权要求其停止实施集中或期限处分、转让股份资产,纠正错误行为,并处以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罚款。而此次市场监管总局的罚款,就案件性质来看,已经是顶格处罚了。

我们说,反垄断执法,不一定非要等到垄断形成、并对市场公平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再实施。果真这样,就算处理好了,也是亡羊补牢,造成的损失已经无法挽回。如果能在问题没有发生前,就构筑强大的防线,避免发生严重问题,岂不比亡羊补牢更好,更有利于企业发展和市场稳定。

而从市场监管总局这次对阿里投资等三家公司的处罚来看,很明显地是以构筑防线为主,是防患于未然。同时,针对三家互联网巨头旗下公司做出处罚,也是向市场传递信号,在反垄断问题上,在规范市场秩序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公平问题上,市场监管部门是不畏企大、不畏压力的,也是一定会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处理一切可能与市场公平想悖的问题和行为的。同时,也通过此次执法,提醒互联网巨头和其他企业,行为一定要合法,不能“仗势欺人”,更不能一意孤行。

而从三家互联网巨头的表现来看,也是积极配合、认真对待,显示出执法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显示出中国在市场经济方面已经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中国已经是一个完全市场经济国家。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形势,中国无论从市场监管、市场执法层面还是从市场主体层面,都已经做好了应对困难、应对环境变化、应对各种和竞争的准备。

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希望舆论和公众能够正确认识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对三家企业的处罚,正确认识反垄断的核心不在罚款多少,而在于如何遏制垄断行为的发生和垄断现象的存在,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公平与平等,维护广大中小企业利益,推动企业创新。而此次处罚,更多的也是为了体现导向作用,是给企业今后的发展一个明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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