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投资集团“接收”郑州煤电生变?!快到期的21亿债券呢…
投实讯 6月30日,郑州煤电发布《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暨股票复牌公告》称,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7 月 1 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
公告称,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接到郑煤集团函告:“ 关于拟将你公司股权划转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事项,经与交易方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方多次沟通、协商,尚未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目前划转工作仍在商讨中。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避免长期停牌给投资者正常交易带来不便,请你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复牌,并按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到通知后,公司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方沟通和讨论,并向董事会专题汇报。董事会同意公司复牌的决定。
根据wind资讯,截至目前,郑州煤电还有12郑煤MTN1、16郑煤SCP001、15郑煤MTN001、15郑煤PPN002四期债券尚未到期,总金额66亿元。
2015年7月30日,郑煤集团发行2015年度第二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简称15郑煤PPN002,实际发行总额21亿元,期限1年,收益率为6.5%。上海浦发银行和平安银行和平安银行为主承销商。也就是说,至少这21亿元的债券一个月后到期!
2016年3月23日,郑煤集团发行总额度为15亿元的2016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债券简称为16 郑煤 SCP001,自2016年3月24日起息,2016年12月19日兑付,发行利率6.20%。由兴业银行和华夏银行分别作为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
2015年6月10日,郑煤集团发行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5郑煤MTN001,发行金额20亿元,债券利率7.5%。浦发银行和兴业银行分别作为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
2012年6月27日,郑煤集团发行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票据简称12郑煤MTN1,期限5年,发行总额10亿元,收益率4.81%。主承销商为浦发银行。
也就是说,未来一年内,郑煤集团有至少25亿元的债券到期,未来还有20亿的中期票据需要兑付
而在郑煤集团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的募集说明书中就将转让郑州煤电股权作为偿债保障措施。郑煤集团表示,如果发行人自身生产经营出现流动性困难,郑州煤电流通股权64809万股(63.83%),当前市价在5元左右,市值32.40 亿元,可作为偿债安排。
(图片来源: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根据郑州煤电的十大流通股东显示,郑煤集团持有郑州煤电6.48亿股,占郑州煤电总股本的63.83%,是郑州煤电的控股股东。按照郑州煤电停牌前(6月17日)收盘价格4.8元/股,以此计算,郑煤集团持有郑州煤电6.4806亿股股权,价格为31.1068亿元。
而根据郑煤集团年报数据,截至2015 年末,郑煤集团资产总额388.85亿元,负债总额 305.91 亿元,净资产82.94亿元。201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5.94亿元,利润总额-9.86亿元,净利润-11.67亿元;公司 2015 年度亏损金额占2015年末净资产的14.07%
郑煤集团2015年年报称,要强化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增强互信,提高资金支持力度。高度关注金融政策变化和债券市场动态,及时改变融资策略,提升融资能力。同时严控资金支出。取消短期内难以见效、适销不对路的项目;停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基建项目;对重大建设项目,重新审核投资概算,压缩不必要的投资。从严控制资金预算,没有预算安排的资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加大集团内部往来账款清理力度,对成本控制不力、亏损严重的单位,停止提供资金支持。加大货款回收力度,控制承兑汇票比例。加强存货管理,控制存货规模与增长速度,下大力气消化煤炭库存。
此前,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因控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筹划可能涉及公司股权转让及控制权变更等相关事项,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申请停牌。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6一季报报告显示,其营业收入19.0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8亿元,比上年减少577.0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8亿元,比上年增长55.00%。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6月21日郑州煤电发布公告称,郑煤集团将其持有的1亿股郑州煤电股份质押给兴业银行郑州分行。6月23日,郑州煤电再次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郑煤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5%)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本次质押后,郑煤集团累计质押股份305,8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12%。郑州煤电公告称,股权质押目的是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使用自有资金和后续外部融资还款。
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在转让公司股份时,其已经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能进行转让。这是否也与此次转让未达成一致意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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