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满足这4个条件旅行社才能安排购物
《旅游法》出台后,有关《旅游法》的争议也随之而来。其中的焦点是旅行社安排游客购物是否违法。
根据《旅游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这就是说,《旅游法》并非一概地、完全地和绝对地禁止在旅游活动中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但是,旅行社安排的合法购物行为需要满足4个条件。
1 导游、旅行社不得从中获利
在“零负团费”的重灾区,如香港、海南等地,当地某些导游为了能接团,先要向旅行社垫付团费,然后靠游客购物时产生的回扣进行补偿。因此,参加“零负团费”行程的游客自然会被视为“肥肉”,被狠宰不止。
河南省旅游局法规处处长李宗军称,导游收取商家回扣是“零负团费”产生的重要因素,因此查处这种行为将是《旅游法》实施的关键。即使游客同意前往,但只要导游和旅行社从中获利,即为违法,根据《旅游法》第51条的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旅行社只要接受购物或自费项目的回扣,都属于接受商业贿赂,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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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不能以不合理的价格组团
以往,旅行社往往通过低报价,将门票或自费项目另列的方式来诱导消费者。以往游客在报名低价团的时候,会发现旅行社为了降低团费,连一些必去的景点都改成自费项目,比如法国凡尔赛宫的门票钱就需要游客自理。“十一”后,这些必去的景点费用全部包含在团费中,不过相应地,团费价格也要上涨。
可以说,《旅游法》颁布后的价格是实打实的价格,基本上没有水分。此外,至于什么样的价格才是合理价格,以及最低价格标准,《旅游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路仕达国旅董事长路涛称,这主要靠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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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名称、地点以及相关价格要提前说明
此前,“零负团”中购物店主要有三大特征:1.地点偏僻,不接待当地人,专为旅游群体设置;2.卖价不合理,以次充好,甚至假货横行;3.利用消费者对信息不清楚,诱骗甚至强迫消费者。
因此,游客在听取导游建议时要问清楚购物店的名称和地址。简单地说,如果该购物店里停满了旅游大巴而没有私家车或店内没有当地顾客,游客都要小心。
《旅游法》第9条规定,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导游在带领游客前往购物店时,要提前进行说明。国家旅游局的官方解读中,建议旅行社可选择旅游地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合理、正当安排行程,满足游客的购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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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购物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以往旅游合同的行程表,会将每一日的购物店数量、名称进行标注,而在“十一”之后的旅游合同中,完全取消了进店购物,合同中的行程表只包含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情况。不过,为了满足游客出游购物的需求,旅行社也会在行程中留出半天或者一天的自由活动时间,方便游客购物。
“十一”过后,游客前往东南亚,就不会再去鳄鱼厂、蛇药店等导游拿回扣的购物点,这会大大增加游客游览的时间。而巴黎春天等当地人常去的购物地点,旅行社也不会安排游客集体前往,但如果游客本身有购物欲望,可以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内自愿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