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20122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
“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一、电子专票的试点
电子专票是从2020年9月1日起首先在宁波市的海曙区和慈溪市试点推行;自2020年10月13日起,在石家庄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2020年10月28日起,在杭州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
可以看出,从2021年1月2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也就是除香港、澳门外)的新办纳税人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受票方为全国范围内的单位。
二、电子专票的开具
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新办纳税人,统一从税务局免税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通过UKey可以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可以开具电子专用发票的,如果受票方索要纸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开具纸质发票。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开具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操作一样。
三、电子发票的查验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
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四、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
当纳税人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取得的电子发票查验真实有效,且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的,纳税要可以仅使用电子版的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以纸质的电子发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