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民事答辩状
管辖权异议民事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黄总
住所:xx市映碧里
被答辩人一:xx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xxxx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
被答辩人二:亿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xxxx沙田安耀街2号新都广场
答辩请求:
驳回被答辩人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事实与理由: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二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六条明确规定,“因履行《协议》或者该补充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乙方(即本案答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补充协议并已列明乙方住址为“xx市映碧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二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答辩人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二提起诉讼,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一为被答辩人二所负债务向答辩人提供了担保。至于被答辩人一是否签署过《承诺保证书》,应通过法庭质证并由人民法院认证,被答辩人一以此作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答辩人将被答辩人一列为被告在贵院一并起诉于法有据。
基于以上事由,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审理本案,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黄总(签字)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xxxx年5月14日
管辖权异议民事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高xx
高XX诉刘XX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刘XX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刘XX为非文职军人,因此可以认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又根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可以明确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原告高XX的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与事实不符,且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提出异议完全是对法条的错误理解,应当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上述规定是确定一般普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对于本案不能使用,首先,高XX是原告不是被告,不应当适用22条关于被告的相关规定,其次,本案被告是非文职军人,法律对此种案件有特殊规定,即不论原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是否一致,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是唯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从事实上看,本案原告早已不在被告所称的金水区居住,金水区根本不是原告经常居住地。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受理本案的管辖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答辩人:XXX
20XX年X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