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资源限制或禁止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部公布2021年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和禁止目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红线、自然资源环境的破坏,推动经济和环境可持续与均衡发展,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林草局,结合修订《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发〔2012〕98号)工作,研究形成了《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和禁止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以下是目录全本: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和禁止目录
(2021年本)
一、限制类
1.新增围填海项目(国家重大项目除外)。
2.新增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国家重大项目和公益事业除外)。
3.以下项目不得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应等变相占用耕地:
(1)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2)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
(3)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赛车场项目。
(5)公墓项目。
(6)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7)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等为名,开展的挖田造湖、挖湖造景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除外)。
(8)在城市建设中建设的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除外)。
(9)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土地用途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除外)。
4.住宅项目
(1)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单宗土地住宅用地面积小城市和重点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及以上20公顷。
(2)容积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0(含1.0)(牧区、林区居民定居、抗震安居房等政策性、保障性住房除外)。
5.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的扩建、改建项目,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产能条件或要求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二、禁止类
1.党政机关、团体(含国有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2.毁林、毁草、毁坏湿地的开垦项目。
3.历史遗留围填海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以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项目。
4.在无居民海岛进行房地产开发、采石、挖砂、采伐林木以及污染生态环境的项目。
5.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6.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7.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8.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9.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0.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质量、自然资源利用方面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际环境公约等要求的工艺、技术、产品、装备项目。
11.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直接纳入本目录禁止类,自然资源、投资管理和林草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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