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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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合肥消防支队的工程师阮晶晶。
今天的主题是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的内容的介绍,今天的内容,适用于一些对于规范不熟悉,但是在工作中需要用到此部分内容的人员。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第10.3节,是关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章节,今天介绍的是第10.3.5条、10.3.6条、10.3.7条的内容,是关于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有关的具体规定的条文,首先来看规范正文。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²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10.3.7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规范条文解释中需要了解的内容: 对于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位置,是根据国内外的建筑实践和火灾中人的行为习惯提出的。具体设计还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规范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选定安装位置,比如也可设置在地面上等。总之,所设置的标志要便于人们辨认,并符合一般人行走时目视前方的习惯,能起诱导作用,但要防止被烟气遮挡,如设在顶棚下的疏散标志应考虑距离顶棚一定高度。对于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设计还要根据标志的大小和发光方式以及便于人员在较低照度条件清楚识别的原则进一步缩小。
规范图示—来自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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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些其他相关知识: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13495.1-2015
疏散方向指示
疏散方向指示
疏散方向指示
安全出口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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