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有无土地承包权?签完买卖合同又将房子赠与孩子咋办?青岛中院发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0大典型案例...
1月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十个案例聚焦“小案大道理”,发挥司法案例的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作用,让公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青岛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2020年)
01
李某涉疫情口罩诈骗案
李某涉疫情口罩诈骗案
——发“疫情财”的不法行为必付出代价
【案情简介】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没有口罩和额温枪可供销售的情况下,仍在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额温枪的虚假信息,先后骗取王某、陈某人民币共计15万元。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李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有自首、退赔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点评】新冠疫情防控初期,防疫物品短缺,利用疫情诈骗、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行为不仅仅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行为,更是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严重干扰战“疫”大局。本案被告人本应尽己所能为国家为社会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却为盈利无视国家法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得到了法律的制裁。本案在引导人民群众诚实守信的同时,也提醒了广大消费者提高辨识能力,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防护用品,以防被骗。
02
某女演员诉段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某女演员诉段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互联网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
【案情简介】2018年至2019年期间,段某某多次在微博上编造不实信息,恶意丑化某知名女演员肖像,对其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该不实信息通过网络扩散,严重影响了该女演员的日常生活。段某某主张其在网上发表言论,是因该女演员粉丝侮辱自己的偶像,为此进行的反击,且该言论来自网络上的既有信息,并非恶意编造。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段某某多次发布针对某女演员的侮辱性言辞,用语粗鄙低俗,对某女演员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其言论主观恶意明显,对某女演员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构成名誉权侵权。段某某虽自称该言论来自网络上的既有信息,并非恶意编造,但段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在网络上发言应当理性客观,故其主张的理由不能作为其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据此,判决段某某在其微博登载道歉信,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官点评】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络空间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近期频现的粉丝互掐、网络暴力等已对网络空间产生了“污染”。青年人群是社交网络的主要使用群体,个人有追星的权利,有追星的自由,也同样有追星的约束,喜欢某人与否可以表达、可以宣泄,但应理性发声、节制表达。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一面镜子,可以正己心、修己身,他人也会以你为镜映射自己。粉丝应当以健康积极的价值观做引导,共同建立文明有序的网络言论空间。
03
宋某某诉段某某身体权纠纷案
宋某某诉段某某身体权纠纷案
——过度医疗费用自负
【案情简介】原告宋某某经营一家美容纤体店,在索要按摩费用时,与被告段某某、段某某之妻李某发生推搡争执。次日,宋某某到医院治疗,门诊病历载明,1天前,被他人打伤头部,但不同意做颅脑CT,初步诊断为头外伤反应,建议休治一周,宋某某支付医药费、诊查费等合计195.4元。7天后,宋某某再次到医院检查,门诊病历载明,头部外伤后仍头晕、头疼,但神志清、头颅无畸形,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建议休治5天,宋某某支付诊查费23元。后宋某某起诉,要求段某某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3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某与宋某某发生肢体接触,具有侵害宋某某身体权的故意,且实施了侵害身体权的违法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宋某某初次用药主要为治疗脑外伤等引起的脑功能损害和醒脑安神,与段某某等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从宋某某的诊断结果及拒绝CT检查,可知其损害后果轻微,医院所作的休息7天、5天证明与伤情不符,没有合理性,由此产生误工费等损失由宋某某自负。最终判决段某某赔偿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34.23元。
【法官点评】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小伤大治”“小病久治”的现象屡见不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填补原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加害人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受害人的损失只限于实际损失,其基本目标在于使受害人回到“倘若损害未发生时应处的状态”。“小伤大治”明显与填补原则(尤其是其中的禁止得利原则)相悖,受害人不能因为赔偿获得超过损害的利益,即受害人不能获得额外赔偿或者重复赔偿。“小伤大治”既与法律的初衷背道而驰,也加重了侵害人的负担,更是一种对医疗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因侵权行为发生人身损害的,被侵权人就医时应遵循合理医疗原则。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过程中,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原告需就过错大小、损失数额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本案中,宋某某受伤轻微,其多次到医院诊察开具休息证明,意图增加误工费,其医疗行为与受伤事实没有关联的部分,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被侵权人自行承担。
04
耿某某、刘某艳等与王某某、刘某丹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耿某某、刘某艳等与王某某、刘某丹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见义勇为受害责任补偿
【案情简介】刘某松与刘某仁是邻居。2019年11月10日上午,刘某松的妻子王某某一直联系不上独自在家的丈夫,便电话联系邻居刘某仁的妻子耿某某请求帮忙寻找其丈夫。耿某某多番寻找,发现刘某松倒在自家地瓜窖中。耿某某立即喊来丈夫刘某仁,并出门联系其他村民帮忙,返回后看到丈夫刘某仁也倒在地瓜窖中不省人事。随后赶来的同村村民找来两台电风扇,通风换气一段时间后合力将二人拉出并送至医院,二人均被诊断为急性二氧化碳中毒,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刘某松的妻子王某某等人因家庭困难,仅向刘某仁的妻子耿某某,女儿刘某丹、刘某蓉支付1万元以表亏欠。耿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等补偿受害人损失1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仁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虽然未能成功救助刘某松,也不妨碍其补偿权的成立。经综合考量,酌定补偿款数额为3万元。
【法官点评】见义勇为者是和平年代的英雄。他们身上集中展现出了关爱他人、心系社会的赤子情怀和临危不惧、舍生取义的英雄气概,值得我们每个人敬佩和学习。为了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赋予见义勇为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补偿权。本案中,刘某仁发现刘某松倒在地瓜窖中,不顾自身安危,挺身而出,实施救助,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危难相助的传统美德,应当予以弘扬。刘某仁因地瓜窖中二氧化碳中毒死亡,没有侵权人,其直接施救对象是刘某松,刘某松属于本案中的受益人,虽然刘某松没有被施救成功,但是刘某仁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尽了最大努力,亦因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即使最终未能避免损害的发生,也不妨碍其补偿权的成立。此外,刘某仁因该次事故,被授予“莱西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05
单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单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法律之盾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20日20时40分许,单某某因婚姻与事业不顺在八楼的家中饮酒消愁,过程中越发愤懑,继而打砸家中财物,并向窗外扔掷啤酒瓶。其楼下是人行道并有来往车辆。公寓保安听到啤酒瓶破碎声遂到单某某家中查看,单某某不听劝阻执意扔掷啤酒瓶,保安人员无耐在楼下维持秩序,提醒路过的群众绕道而行。后公寓工作人员报案,单某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某酒后从公寓八楼向窗外抛掷啤酒瓶,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单某某所在公寓入住率不高,人员并非密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经判前社会调查,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对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点评】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青岛首例该类刑事案件。高空抛物、坠物涉及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一直为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会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定性,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等罪名。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高度重视高空抛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性,通过严惩此类犯罪行为,对高空抛物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06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某美容美体工作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某美容美体工作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07
高某某诉石某某、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高某某诉石某某、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卖房人“恶意串通”毁约案
08
吴某某、史某红、史某霞诉史某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吴某某、史某红、史某霞诉史某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外嫁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应予保障
09
某护理中心诉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服务合同纠纷案
某护理中心诉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服务合同纠纷案
——子女不交养老服务费时养老服务机构的权利保障
10
赵某某与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赵某某与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旅游项目自甘风险的具体认定
【案情简介】2018年6月,赵某某在某景区旅游时滑倒摔伤,随后住院治疗,并诉求旅行社、景区等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8万余元。赵某某在进行游览时景区多处设置了“坡陡路滑 注意安全”等警示标志;亦在门票“游客须知”处用加大加粗红色字体再次提示:“谷内坡陡路滑,请您注意脚下安全!”同时,在景点入口处张贴的游客须知上也有相同提示,且上述相关内容在景区内循环广播。除此之外,旅行社、景区亦分别投保游客意外伤害和公众责任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景点不属于“高风险旅游项目”,景区已使用文字、广播等形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充分告知、警示。赵某某受伤后,旅行社协调景区采取了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路滑小心是生活常识,“滑倒摔伤”是多见风险,男女老幼人人都应注意,本无需他人特为提醒、告知。赵某某要求旅行社、景区赔偿其摔伤损失,是不合理地将其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转嫁于他人,对此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本案原告赵某某事故发生时已62岁,具有老年人与旅游消费者的双重身份,此两种身份被认为系一般社会观念上的弱势群体,而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人性理念在道义上通常占据制高点。但与此同时不能忽视的是,法律所保护的是“合法权益”,即合法权益须保护,非分要求不支持。本案在合理考量当事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让旅游消费者自担风险,弘扬了积极向上的社会正能量,利于引导形成正确、健康的社会风尚。
来源:青岛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