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2014年注册安全法规考试复习内容整理(第六章第8~12节)

2014年注册安全法规考试复习内容整理(第六章)

第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2011版教材,2011~2013年考试分值为:20~24分。下同)

第八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法P324】(1~2分·了解

学习本节的要求: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事故隐患【法P324】

(一)事故隐患的定义和范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才被界定为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分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P325】

(一)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法P325】: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法P325】: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

(三)事故隐患治理【法P325】: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紧急处置【法P326】: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五)自然灾害的预警【法P32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六)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的安全评估【法P326】: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法P326】:1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2.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三、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处罚【法P327】: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法P327】(2分·熟悉

学习本节的要求: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应急预案管理的原则和政府部门职责: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法P328】

(一)编制的基本要求: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3.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种类【法P328】: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1.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2.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三)预案的衔接及附件【法P329】: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三、应急预案的评审【法P329】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预案的评审【法P329】: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二)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评审【法P329】:从两个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评审作出规定: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2.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三)评审的要求【法P329】1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2.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四、应急预案的备案【法P329】:企业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备案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

(一)政府部门预案的备案【法P330】: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备案【法P330】: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从五个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的备案作出规定:1.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2.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3.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4.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5.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上述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备案的材料【法P330】: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预案的实施【法P330】

(一)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法P330】: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二)应急预案的演练【法P33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三)应急预案的修订【法P331】: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十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法P332】(1~4分·掌握

学习本节的要求:分析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处置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适用范围【法P332】: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二、较大涉险事故的范围【法P332】: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三、事故信息的报告【法P332】

(一)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事故的大小可以分三个层次报告: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必须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煤矿的事故,同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涉及其他事故的,同时报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2.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l项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l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即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除正常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外,还应当在1小时内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煤矿的事故,同时报告给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1项、第2项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即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50人以上(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经济损失5 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除正常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外,还应当在l小时内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煤矿的事故,同时报告给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还可以直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

(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快报【法P333】: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快报【法P33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l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四)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法P334】: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事故信息电话快报的内容【法P334】: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六)事故信息的续报【法P334】:事故具体情况暂不清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即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当日补报。

四、举报事故信息的处置【法P334】: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2.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3.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规定对事故信息查证核后,按照规定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4.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五、现场调查【法P33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1.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2.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3.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六、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事故信息报告的处罚【法P335 略】

第十一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法P335】(2~4分·掌握

学习本节的要求:掌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应具备的条件和应遵守程序,分析安全评价活动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法P336】: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一)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法P336】: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第一类评价业务范围是: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金属、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业,炼焦业,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

第二类评价业务范围是:尾矿库,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管道运输业,仓储业,水利、水电工程业,火力发电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再生能源发电业,核工业设施,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铁道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公路、港口码头,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

(二)甲、乙资质评价机构业务分工【法P337】: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建设项目或者企业有: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二、取得资质的条件【法P337】:资质反映单位的业务能力,资格反映个人的业务能力。对单位资质、个人资格进行认证是现代社会普遍采用的管理方式和方法。

(一)甲级资质条件【法P338】: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5.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6.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7.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乙级资质条件【法P338】: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4.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5.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考试合格。6.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书有效期【法P339】: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三、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法P340】

(一)回避制度: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二)评价收费: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有三种方式:一是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二是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遵守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三是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三)评价规范【法P340】: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2.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3.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4.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5.转包安全评价项目。6.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7.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8.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9.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跨省业务管理【法P341】: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四、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法P342】

(一)安全评价机构违反证书管理的处罚【法P342】:1.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评价机构违反有关安全评价规则的处罚【法P342】: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1.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2.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3.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4.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5.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6.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7.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8.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9.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10.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法P343】: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四)撤销资质【法P343】: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1.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2.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3.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十二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法P343】(2~3分·掌握

学习本节的要求:分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法P344】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是界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三是规定了排除适用的范围。消防、交通、特种设备等行业或者领域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管职责分别隶属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的职权划分【法P34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3.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4.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法P345】

(一)需要安全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范围【法P345】: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安全论证【法P345】:生产经营单位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三)安全预评价【法P345】:安全预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或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活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遵循下列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四)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法P346】:除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外,对于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权限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P346】

(一)安全设施设计【法P346】:1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2.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3.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4.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二)安全专篇【法P346】: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设计依据。2.建设项目概述。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4.建筑及场地布置。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P347】: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政府行政许可行为。1.提交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2.受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审查及作出决定: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法P347】:国家对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实行备案管理。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监管权限划分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法P348】:除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监管权限划分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予批准【法P34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4.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变更【法P348】: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法P348】

(一)施工【法P348】: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4.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5.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二)监理【法P349】: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三)试运行【法P349】:1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2.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安全验收评价【法P349】:定义:安全验收评价是旨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审查建设项目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的活动。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2.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第1项、第2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五)高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法P350】:对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政府行政许可。1.提交材料:(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2.受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审查及作出决定: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备案【法P350】: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2.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七)其他建设项目备案【法P351】:除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监管权限划分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法P351】: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人生产或者使用: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六、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管理的处罚【法P351】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处罚【法P35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设项目违反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法P35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建设项目违反安全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的处罚【法P35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除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高危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的处罚【法P35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等高危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2.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3.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五)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的处罚【法P352】: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2.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3.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违反变更规定的处罚【法P352】: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其他建设项目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法P352】:除高危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以外,其他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2.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4.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八)安全评价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法P352】: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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