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根:论荣誉
论荣誉
【英】弗兰西斯·培根
人的荣誉应当与人的价值成正比。如果荣誉大于价值,不会使人信服。反之,内在价值大于荣誉,则不容易被发现。
一个人若完成了前人没有做过的,或虽做过但未得成功的事业——那么他所获得的荣誉,将远远高于追随别人而做的事业,哪怕后者更难。
如果说一个人所做的事业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有益于各行各业,那么他得到的荣誉就会更大。
有的人为了荣誉而失去了崇高的东西,那又能怪罪谁呢?只能说他本末倒置,目标搞错了。如果能做到别人都尝试而屡屡失败过的事,那么他的名字将像多面的钻石,焕发出最耀眼的光彩。所以,在荣誉的追求上,有竞争对手是一件好事,聪明的侍从有助于扩散荣誉。西塞罗说过“光荣出自家中,嫉妒是蚕食荣誉的妒虫,所以要设法征服它。为此就要使人相信,你所追求的目的不在荣誉而在事业,你的成功得之于良机而并非由于你的优异”。
君主们的荣誉可以按照如下等级排列:第一等是创建国家的人们;如罗马城者——罗慕洛,波斯建国者——塞拉斯,凯撒帝国——凯撒,奥特曼帝国——奥特曼,伊斯兰帝国——伊斯梅尔。
第二等是立法者们,国家制度的创设者;如斯巴达立法者——莱卡斯,雅典立法——梭伦,东罗马皇法——查士丁尼,英国国法——爱德加,西班牙国法——卡斯提。
第三等是那些解放者;他们把民族从异族奴役中拯救出来,或者他们结束了内战。如奥古斯都,菲思帕斯,奥兰斯,英格兰王亨利七世,法兰西王亨利四世等。
人的荣誉应当与人的价值成正比。如果一个人所做的事业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有益于各行各业,那么他得到的荣誉就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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