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新规:正当防卫有了新定义

当生命和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到底应该怎么办?虽然说我们不去主动攻击别人,可也不能傻到被人攻击,然后不敢还击。我国法律中有一个法律概念叫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不过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另外还有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无限正当防卫中,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便不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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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有五个,一、有不法侵害发生,以其侵害行为已构成犯罪为条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只有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某人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可你当时并未还击,等了一段时间才予以还击不能称之为正当防卫。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四、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案例:年近七旬的汤某东老两口与大儿子汤某一起居住,2018年10月3日傍晚,汤某回家看到饭桌上全是素菜。便对母亲一顿怒骂,先在厨房摔打锅碗瓢盆,又扯掉液化气输气管。

将液化气罐拖去汤某东的房门口,用打火机点燃了已经拧开阀门的液化气罐,液化气罐瞬间燃起大火。汤某东一看急忙将液化气罐踢去前坪,汤某却还要抢着拖回去,汤母见状提起一桶水向液化气罐浇过去。汤某遂将目标转向母亲,汤某东趁机将液化气罐阀门关上,转头看到腿脚不便的妻子被儿子拿锄头追打。

急忙上前拦住汤某,争夺锄头过程中,汤某东抢过锄头击中了汤某致其倒地。汤某倒地后还想爬起来,汤某东担心他爬起来还会行凶,便又是连击数下。一直到汤某不在动弹,随后公安机关以汤某东涉嫌故意伤害案移送长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从经过来看。汤某是年近七十的老人,面对四十岁身强力壮的汤某追赶其妻,情绪自然是气愤、担忧、紧张的。

且汤某侵犯了两个老人的生命安全,又点燃液化气罐,行为无疑具有不法侵害性和现实危险性。故而2019年9月12日,长沙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汤某东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便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构成防卫过当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前面说过防卫过当,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如何理解?

首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比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行为侵害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这便属于明显范畴,假若说偷窃者偷窃过程中起了杀人的心思,为制止其杀人的不法心思便另说。

二、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另外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过必要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损害。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说法不一,主要有以下五种观点。疏忽大意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全面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过失与间接故意说,这种观点在全面过失说的基础上加了个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

过失与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过失与故意。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总而言之,防卫过当本身充满了争议,所以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在对防卫过当行为量刑时,要从事件的起因、性质、超过限度的程度、造成危害的轻重、罪过形式、当时的处境等等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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