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环评的八问八答及八要点

1.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答: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 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3、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是怎么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4、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和要求是怎么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强化规划环评的源头预作用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是明确专项规划应当根据环评结论和审査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是明确规划环评作为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三是增加规划编制机关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取消前置审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作了哪些修改?

答:一是删去原法第17条第2款,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

二是取消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是删去原法第32条关于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的责任。  

7、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简政放权做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是删去环评预审有关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删去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中审批部门违法收费的责任。因为新法取消了“预审”程序,预审中违法收费就不存在了。

8、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未批先建的处罚力度上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一、确认是否需要环评

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法》、《环评法》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确认项目是否需要环评及环评类别(书、表、登记表或豁免),具体还需咨询当地环保主管部门。

二、选择可靠的环评单位

与环保部门确认后,建设项目需环评的报告书、报告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环评,环评单位可在环保部、省(市、县环保部门网站查询),按照十三五环评改革方案,不限制环评单位门槛,只要满足相应条件都可以做。但是有些环评单位应环评质量差等原因被当地省、市、县的环保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除外,个人建议:尽量找口碑好,质量好、服务好,后续服务跟的上的环评机构。登记表建设单位可自己根据相应规定填写,也可委托其他机构填写(含环评单位)

三、在做项目环评前,建设单位应考虑以下几点

1)项目是否位于规划园区(规划园区是否做过规划环评) 2)项目选址是否合理、项目周边环境与本项目情况,若项目污染较大,周围环境敏感点较近,有无调整项目产污车间等平面布置的可能。3)项目是否符合当地环保等规划,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若以上都无太大异议,可进行下一步

四、项目环评

1、环评委托及合同签订 1)委托有资质、未列入当地环保部门“黑名单”的环评单位进行环评,委托书盖章。2)签订环评合同,其中应明确环评费用(是否含监测费、若有环评评审等费应明确)、环评进度、甲乙双方责任等。2、资料准备 图件及其他资料,一般环评单位会给予建设单位一个资料清单,可按资料清单提供,主要为:图件: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车间布置图、环保设施及雨污布置等。资料:项目可研或项目建议书,并派本单位的懂技术的人士与环评单位进行沟通,方便了解工艺流程、产污环节等。

需要指出的是:建设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图件及措施要尽量与项目后期的建设一致,前期准备阶段虽然复杂点,后期给您节约大量的精力与时间。

五、主动配合环评单位工作1、主动与环评单位及环保主管部门踏勘现场(平面布置、主要产污环节等)及项目周边的环境敏感点等。2、协助监测单位进行环境现状监测。3、及时提供环评单位或环保主管部门需要的资料。4、环评报告书及当地环保部门明确需公众参与的应进行公众参与工作,建设单位应进行环评公参工作。十三五环评改革明确了,环评公众参与应由建设单位进行,并保证公众的代表性、真实性等。

特别说明: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环评单位、监测单位工作不认真、作假、存在胡编乱造应及时纠正。不要认为,项目环评给环评单位编制了了,报告责任一切有环评单位负责,但是如果项目因监测报告、环评报告数据失真,项目不予通过或复核,又要耽误一定时间,时间对企业是宝贵的。

六、环评报告审查

环评报告书及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环评报告需上开评审会的,建设单位应配合环评单位做好上会审查。

环评评审会目的有两个:1、对建设单位的项目选址、产业政策等是否符合规定,从环保角度:项目建设是否可行。若不可行,和环评单位责任不大。2、对环评单位的环评报告进行审查,环评单位报告编制质量如何,资料数据是否真实,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可行等方面,这方面,只要建设单位提供的数据真实,和建设单位关系不大。3、评审会上可针对相关问题与专家、主管部门领导沟通、汇报,禁忌当面唱反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建设单位应与环评单位保持良好沟通,经常碰到环评审查会上,环评单位与建设单位对建设单位,环保措施等意见向左,导致评审专家及环保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及项目产生怀疑,因而否定项目。

七、申请环评批复

环评通过环评审查会后,应及时和环评单位做好沟通,对环评报告按照专家要求进行修改。环评单位对报告修改完善、建设单位审阅后,及时上报给有审批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申请时,不同地方需要的申请资料不一致,具体请咨询当地保护部门。主要有: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申请(一式2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及PDF(或word)电子版(报告书一式3份;PDF电子版全文须包括带章的资质证书、个人证书、审批登记表、相关图件,并去除涉密信息,文件大小<10M);3.环评文件全本公开的证明材料;4.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合同;5.公众参与调查表合订本(负责调查的建设单位盖章);其他可能需要的资料(一至几个):1.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2.规划部门关于项目选址意见书;3.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4.建设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A4纸一份):5.项目平面布置示意图(A4纸一份):6.企业名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代理人的授权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原件一份):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三份):

八、审批期限

现在各地简政放权,优化审批,因此审批时间不一,但法定期限为: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登记表15个工作日 注:受理之日算起。

转自:环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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