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名词释义
亲属二字。由来已久。中国古代的《礼记·大传》载:“亲者。属也”汉代刘熙在《释名·释亲属》中说:“亲,衬也,言相隐衬也”“属,续也,恩相连续也。”这些解释虽然没有揭示亲属的社会属性,但都说明了亲属之间具有相衬相续的密切关系。
亲属广泛地见于律条。是从明律开始的。如明律中有“亲属相盗”、“亲属相殴”、“亲属相奸”、“娶亲属妻妾”等条目。清末以来的历次民律草案和国民党政府民法。其中都有亲属一编。
亲属,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与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之分,即广义和狭义之分。
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即广义的亲属,是指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不包括拟制血亲,它上下各代延续无穷、范围很广。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即狭义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其权利义务的亲属,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其范围较之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要窄。
分类
旧中国
旧中国对于亲属的分类:是重男轻女。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产物,并不能科学地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我国最早将亲属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种,到明、清时。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因此,旧中国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种类型。
宗亲
宗亲,又称木亲、木族。是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及其配偶和“在室女”。它由三部分亲属组成:一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如父、祖父、伯父、叔父、兄弟、子、孙子等。这类亲属同宗同姓,在旧律中又称“木宗”或“正宗”:二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的配偶。如母、祖母、妻、儿媳、伯母等。
这些女性虽属外姓,但由于与“木宗”男性结婚而加入了。“夫宗”.旧律称之为“来归之妇”;三是出自同一祖先未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如未婚的女儿、姐妹、姑、侄女等。旧律称之为“在室女”。她们一旦出嫁,就脱离娘家的宗族而成为其夫家宗族的宗亲。如果真被夫“休弃”回到娘家,则又恢复其父亲宗族的成员身份。实生活中,未能根木改变封建社会的亲属传统,男性木位主义在亲属关系中仍然起着决定作用。
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如男女结婚,使双方互与对方亲属产生了亲属关系。又如自己的亲属与他人结婚。使自己与他人产生亲属关系。这些亲属都称姻亲。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比较公认的观点。将姻亲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形式。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血亲(包括直系和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子之妻(儿媳),女之夫(女婿),兄弟之妻(嫂、弟妻),姐妹之夫(姐夫、妹夫),伯、叔、舅之妻(伯母、婶母、舅母),姑、姨之夫(姑夫、姨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己身的配偶的血亲,如妻之父母(岳父、岳母),夫之父母(公、婆),以及妻之伯、叔、姑、舅、妓及其子女,夫之伯、叔、姑、舅、姨及其子女等。
(3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夫或妻子,这种姻亲不是以一次婚姻为中介,郑州婚庆而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如:夫与妻之姊妹之夫(连襟),妻与夫之兄弟之妻(灿嫂)等。由于这种关系相对比较间接、疏远,有些国家的立法不以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为姻亲。
我国有承认这种姻亲关系的历史传统,如: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篇”中,规定姻亲不仅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还包括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至于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各国立法一般不将其列入姻亲的范例。
新中国
(1)配偶。(2)血亲。分两种:一是自然血亲。二是拟制血亲。(3)姻亲。分三种:一是血亲的配偶。二是配偶的血亲。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称谓
古代将凡血缘相近的同姓本族和异性外族都称作亲属。具体称谓如下:
(一)直系
1、上五世亦称上五服,即从本位起,上及父、祖、曾祖、高祖、大祖:
父,生养己身之男性;母,生养己身之女性。
祖(王父、祖父)父之父。祖母、王母、父之母。
曾(曾祖父、母)祖之父、母。
高(高祖父、母)曾祖之父、母。
大(大祖父、母)高祖之父、母。
2、下五世亦称下五服,即从本位起,下及子、孙、曾孙、玄孙、来孙:
子,己身生养之男性;女,己身生养之女性。
孙,子之子。
曾孙 孙之子。
玄孙曾孙之子。
来孙 玄孙之子。
(二)旁系
兄,出生时间比己身早的男性;
弟,出生时间比己身晚的男性;
姐,出生时间比己身早的女性;
妹,出生时间比己身晚的女性。
世父(伯父)父之兄。
叔父 父之弟。
世母(伯母)世父之妻。
叔母(婶)叔父之妻。
姑(姑母)父之姊妹。
姑父 姑之夫。
从祖祖父(伯祖父、叔祖父)父之伯叔。
从祖祖母(伯祖母、叔祖母)父之伯母、叔母。
从祖父(堂伯、堂叔)父之从兄弟。
从祖母(堂伯母、堂叔母)从祖父之妻。
族曾祖父(族曾王父)祖父的伯叔。
族曾王母祖父的伯叔之妻子。
族祖父(族祖王父)族曾祖父之子。
族父,族祖父之子。
族兄弟,族父之子。
嫂兄,之妻。
弟妇,弟之妇。
从子(侄)兄弟之子。
从女(侄女)兄弟之女。
从孙兄弟之孙。
甥(外甥)姊妹之子。
私姊妹之夫。
女婿(子婿、婿)女之夫。
中表(姑表)父之姊妹之子女。
外祖父(外王父)母之父。
外祖母(外王母)母之母。
外曾王父外祖父之父。
外曾王母外祖父之母。
舅(舅父)母之兄弟。
舅母(妗子)舅之妻。
从母(姨母、姨)母之姊妹。
姨父姨母之夫。
中表(姨表)姨之子女。
从母兄弟、从母姊妹(姑表兄弟姊妹、姨表兄弟姊妹)母之兄弟姊妹的子女。
外舅(岳父、岳丈、丈人、泰山、岳翁)妻之父。
外姑(岳母、丈母、泰水)妻之母。
姨(姨子)妻之姊妹。
妻侄妻之兄弟之子。
舅(嫜、公)夫之父。
姑(婆)夫之母。
姑嫜、舅姑 即夫之父母(俗称公婆)。
伯叔(大伯、大叔子)夫之兄弟。
小姑子夫之妹。
娣妇夫之弟妇。
姒姆夫之嫂。
娣姒、妯娌古之弟妇与嫂的简称。
娅、连襟(襟兄、襟弟)、两乔两婿互称。
称谓杂谈
如何称呼自己的亲属,在称呼自家的亲属时,我们常会听到或见到“家、舍、亡、先、犬、小”这几个字。
家 是用来称比自己辈分高或年长的活着的亲人,含有谦恭平常之意。如称己父为家父、家严,称母为家母、家慈,称丈人为家岳,祖父为家祖,以及家兄、家嫂等等。
舍 是用来谦称比自己卑幼的亲属,如舍弟、舍妹、舍侄、舍亲,但不说舍儿、舍女。
先 含有怀念、哀痛之情,是对已死长者的尊称,如对已离世的父亲称先父、先人、先严、先考,对母尊称先母、先妣、先慈,对祖父称先祖,等等。
亡 用于对已死卑幼者的称呼,如亡妹、亡儿。对已故的丈夫、妻子、挚友,也可称亡夫、亡妻、亡友。
犬 旧时谦称自己年幼涉世不深的子女,如犬子、犬女等。
小 对人常用来称己一方的谦词,如自称自己儿女为小儿、小女等。
指代称谓
椿萱,代称父母,父母都健在称为“椿萱并茂”,牟融《送徐浩》诗“堂上椿萱雪满头”的诗句就是形容父母都老了,头发都白了。
如夫人,一般用来代指妾,本自《左传·僖公·僖公十七年》:“齐侯好内,多内宠,内嬖如夫人者六人。”
六亲
六亲即六种亲属。对六亲的说法,历来众说纷纭,大致有以下几种,一说指父子、兄弟、姊妹、甥舅、婚媾、姻娅。二说指父子、兄弟、夫妇。三说指父母、兄弟、妻子。四说指父母、兄弟、以父兄弟、从祖兄弟、从曾祖兄弟、同族兄弟。五说指父、母、兄、弟、妻、子,是现代比较通行的说法,现代汉语中六亲也泛指亲属。
排行
古代以伯、仲、叔、季来表示兄弟间的排行顺序,伯为老大,仲为老二,叔为老三,季排行最小。父之兄称“伯父”,父之次弟称为“仲父”,仲父之弟称为“叔父”,最小的叔叔称“季父”,后来父之弟都统称为“叔父”。
古今妻子称呼
我们在21世纪初称男人的配偶为妻子。而从古至今,对妻子的称呼竟有近四十种之多。
小君细君最早是称诸侯的妻子,后来作为妻子的通称。
皇后皇帝的妻子。
梓童 皇帝对皇后的称呼。
夫人 古代诸侯的妻子称夫人,明清时一二品官的妻子封夫人,近代用来尊称一般人的妻子,多用于外交场合。
荆妻 旧时对人谦称自己的妻子,又谦称荆人、荆室、荆妇、拙荆、山荆。贱荆,有表示贫寒之意。
娘子 古人对自己妻子的通称。
糟糠 形容贫穷时共患难的妻子。
内人 过去对他人称自己的妻子。书面语也称内人、内助。尊称别人妻称贤内助。
内掌柜的旧时称生意人的妻子为“内掌柜”,也有称“内当家”的。
太太 旧社会一般称官吏的妻子,或有权有势的富人对人称自己的妻子为“太太”,今有尊敬的意思,如“你太太来了”。
妻子 指的是妻子和儿女。早期有“妻子”、“妻室”,也单称妻,有的人为了表示亲爱,在书信中常称贤妻、爱妻。
老伴儿 指年老夫妻的一方,一般指女方。
娘儿们、婆娘、婆姨 有些地方称妻子为娘儿们,或婆娘,或婆姨。
堂客西南地区一些地方俗称妻子为堂客。
媳妇儿 在河南农村普遍叫妻子作媳妇儿。
老婆 北方城乡的俗称,多用于口头语言。
老爱 因称老婆太俗,称爱人拗口,所以取折衷的办法叫老爱。
继室续弦妻死后又另娶的。
家里 屋里人、做饭的,都是方言对妻子的称谓。
女人 一些农村称妻子为女人,或孩子他娘。
爱人 男女互称。
右客 湖北鄂西山区对妻子的一种称呼。
伙计、搭档 现代都市对妻子的俗称。
另外,旧时对妾的称呼有“侧侄”、“偏房”、“小星”、“加夫人”、“妇君”等。
古今对丈夫的称谓 我们对女子的配偶称作丈夫。此外对丈夫的称谓还有丈人、君、外子、官人、老公、爱人、当家的、前面人、掌柜的、外面人、郎君、老伴、老头子、那口子、男人、老爱、那位老板等。
古今对父母的称谓 父母又称高堂、椿萱双亲、膝下、考妣等。
古今对夫妻的称谓 夫妻在古今称谓有结发、鸳鸯、伉俪、配偶、伴侣、连理、秦晋、百年之好等。
“鸳鸯”原指兄弟,中国古代曾把鸳鸯比作兄弟。鸳鸯本为同命鸟,双栖双宿,所以古人用它来比喻兄弟和睦友好。后用鸳鸯来比夫妇,始于唐人卢照邻。
中国古代,年少之时结为夫妻,称为结发。后因以“结发”为结婚,指原配夫妇。
丈夫小考
丈夫在古代并非指女子的配偶。古代男子二十岁时,举行冠礼,称为丈夫,这是一种古时礼仪。另外,古代把身长八尺的魁梧男子称作丈夫。在春秋战国之交,“丈夫”的词义扩大了,不仅指成年的男子,而且还指男性的小孩,甚至男婴。
娘子小谈
娘子是丈夫对妻子的一种爱称,在元代以前,称妻子为“娘子”是不对的。宋代之前,“娘子”专指未婚的少女,意同今天的姑娘。
到了唐代,唐玄宗宠爱杨贵妃,杨贵妃在后宫中的地位无与伦比,宫中号称为”娘子”。这里的娘子,显然已不是指少女了,但也不能理解为是对妻子的称呼。
到了元代,社会上已普遍称呼已婚妇女为“娘子”。到了明代,一般习惯称少妇为“娘子”,而且带有娇爱的味道。
随着称妻为“娘子”的流行,一般妇女也就称为某娘了,如称接生婆为“老娘”,称巫婆为“师娘”,称妓女为“花娘”,称男女关系不清的女人为“夫娘”,以及鄙称妇女为“婆娘”等等,通称她们为“娘们”。
丈人
“丈人”在21世纪初通常指称岳父。但在古代“丈人”就不仅指岳父了。“丈人”主要有四种说法:其一,“丈人”是对老者和前辈的尊称;其二,“丈人”指家长或主人;其三,“丈人”是女子对丈夫的称呼;其四,“丈人”代表岳父。
连襟趣话
在中国民间,通称姐妹们的丈夫为“连襟”,“连襟”的来历与中国著名的诗人杜甫、洪迈有关。
较早在笔下出现这个词语的是杜甫。他晚年寓居川东,结识了当地一位姓李的老头子,叙论起来,两家还是拐弯抹角的亲戚。两人很合得来,三天两头书信往来或一起聊天喝酒,后来杜甫要出峡东下湖湘,写了首《送李十五丈别》的诗,回忆叙述结交经过,有一句是“人生意气合,相与襟袂连”。这只是形容彼此关系密切,它还没有后来的那种关系。
典故
凡本宗内及与外姻中有服制者皆为亲属。曾高祖父母及父母为尊亲属。《礼记·大传》:“五世祖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史记·孝武本纪》:“陛下必欲致之,则贵其使者,令有亲属,以客礼待之,勿卑,使各佩其信印,乃可使通言于神人。”《后汉书·章帝纪》:“其婴儿无父母亲属,及有子不能养活者,禀给如律。”《明律·刑律。亲属相盗》:“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亲减一等,并免刺。”
法律规定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1]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国人大[引用日期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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