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五个问题秒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
案例:某合伙企业由几个自然人等额出资合伙。所有合伙人均参与企业经营。约定自2017年1月份起每个合伙人按月分配1万元薪金,已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2018年1月,该合伙企业按照2017年度经营情况分配利润,将企业当年全部利润平均分配给每个合伙人,人均分得20万元,企业2017年度无留存未分配利润。
该合伙企业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是否错误?又该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理清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各项规定。
①:合伙企业谁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也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该按哪个项目计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案例中的每一个合伙人,应当在取得年度利润分配时,就其全部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是多少?
在税款计算时,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财税〔2000〕91号中,明确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只允许扣除其他从业人员工资。对于自然人合伙人本人的费用,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已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时,按规定标准予以减除,目前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因此,案例中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月分配的1万元的工资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计入自然人合伙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每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2万元(1×12+20)。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320000-42000)*35%-14750=82550元
④:按月扣缴出资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当视同自然人合伙人分月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月后15日内,计算并申报预缴。案例中的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月取得的1万元工资薪金,由合伙企业按月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做法不正确,应由自然人合伙人按月自行纳税申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合伙企业已经错误扣缴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只要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⑤:自然人合伙人应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自然人合伙人分月取得收入时,应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预缴申报时需要填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以自然人为主体,按实际经营期累计数申报。自然人合伙人首次申报时,还需要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年度结束后,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就当年生产、经营所得,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应当填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同时附送年度会计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按照全年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其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均需要分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