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 (2019年8月)
一、《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五部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印发),贯彻实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总局印发《耕地占用税法》配套征管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一是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二是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三是明确《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公路线路等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执行口径。四是明确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五是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六是规范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税务机关申报审核事项、以及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备查留存资料、申报退税或共同退税的办理等事项。
三、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可享更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为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设定更优惠政策。一是自2019年6月1日起,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留抵进项税额可以“有留即退”,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取消6个月连续留抵增量税额大于零的条件。二是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明确按照申请前12个月销售额占比方式确定纳税人行业。三是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实行全量退税,取消60%退税比例,退税金额按照“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公式计算。四是其他事项按《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执行。
四、边销茶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两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3号),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五、税务总局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税总函〔2019〕266号印发),确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江苏、浙江、大连、厦门等5个省(市)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开展试点。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公布试点事项清单。内容包括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承诺方式、事中事后核查方式、试点实施单位等。二是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税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三是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梳理试点工作中需进行核查的信息需求,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四是探索失信惩戒模式。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五是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试点实施单位对社会关注的事项等,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
六、总局再推十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针对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再推出便民办税缴费十项新举措:一是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二是完善纳税信用修复管理机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统一修复标准、规范修复流程、畅通修复渠道,积极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纳税信用。三是推行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税务总局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开具等基本公共服务。四是大力推动房地产交易事项一窗办理,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税务总局、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务院要求,完成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国家平台对接工作,加强与同级政府部门协作,依托信息共享积极推进“一网通办”。五是实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网上撤销。六是提升税收政策宣传推送精准度。七是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八是推动一般退抵税全程网上办。各省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理误收多缴、入库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多缴等一般退抵税服务,纳税人网上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全程在线审核办结后,完成后续退税。九是提供纳税申报提示提醒服务。十是大力推广智能咨询,为纳税人提供便捷咨询服务。
七、两部委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要坚持依法推进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机制;要坚持业务协同原则,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中的组织引导和示范推动作用,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合力;要坚持权益保护原则,注重纳税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一是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二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三是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强化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依法保护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积极引导社会各方依法依规使用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存在异议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
八、《资源税法》立法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
九、三部委发文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一是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二是综合保税区完成备案后,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三是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符合条件的货物适用保税政策。销售规定的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销售规定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除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四是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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