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故意犯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准确理解

讨论故意犯罪有个前提条件,就是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已经满足,即在客观违法阶层,已经构成了客观违法阶层的犯罪,并且不存在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也即行为主体已经针对行为对象实施了危害行为,并且因为危害行为与实害结果有相当因果关系。下一步,再进入到主观责任阶层来考虑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对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行为主体、行为本身、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都要有认识。一般而言,行为人当然会对自身有认识。如果是真正的身份犯,则要求行为人对定罪身份有认识,如果没有认识,就不构成故意犯罪。比如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患有性病而去卖淫,不构成传播性病罪。一般而言,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本身当然有认识。如果没有认识,就不构成故意犯罪。比如,护士给病人拿错药,病人吃药后死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分两种。一种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即具体的错误。比如,行为人想杀甲,误以为乙是甲而将乙杀害,这种身份错误或动机错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想杀的就是眼前这个人,客观上也杀害了眼前的这个人,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即抽象的错误。比如,行为人想开枪打碎蜡像馆的蜡像,不知道蜡像是真人装扮的,结果打死了人。这种对象错误,属于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即抽象的错误,需要进行两次三段论推理,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仔细体会下面两个例子:例一、行为人想贩卖毒品,以为三聚氰胺是毒品,购买三聚氰胺时错买到了海洛因,行为人对此不知情,拿去贩卖。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但主观上,行为人只有贩卖三聚氰胺(非毒品)的故意,没有贩卖海洛因(毒品)的故意,属于不同犯罪构成间的对象错误,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例二、行为人想贩卖冰毒,购买冰毒时错买到了海洛因,行为人对此不知情,拿去贩卖。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有贩卖冰毒(毒品)的故意,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构成贩卖毒品罪。有些犯罪,刑法规定不需要对危害结果有认识,比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滥用职权罪、结果加重犯等,这些称为结果的超过要素。因果关系解决的不是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而是故意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危害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具体发展样态不要求有明确认识。比如甲将乙推入井里,想淹死乙,但井里没水,摔死了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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