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租金收入处理

周转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单位自筹资金建设,按规定租金标准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地无房在职干部职工租住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挂职调动干部、工作地无房职工或者距离工作地较远职工住房保障,产权属于建设或管理单位,只租不售,具有过渡性、周转性特点。有的地方也称人才房(公寓),注意,不是免费提供,需要按程序进行申请,经批准后租住,定期交纳租金,负担承租期间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用,但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与同类市场房屋租金相比,还有相当实惠,享受超低租金政策,大多与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等同,不得私下转让、转租。如果在当地已购房、退休、调离、解除劳动关系或不在单位服务等情况下,应无条件腾退房。
周转房在高校较为普遍,当然各地在公租房建设计划中也会配套一定比例的周转房供机关事业单位无房职工使用。

中办、国办《关于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规定,易地调动干部为因组织需要易地调动,并按照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党政干部,为方便调动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在新工作地没有住房的调动干部,新工作地应当为其提供临时周转住房。房源主要从腾退的现有公房(指公有住房)中筹集,也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确需新建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标准。

参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8〕88号),周转住房采取以下方式供应:统一组织建设或改造;各单位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职工住宅或对筒子楼、招待所等进行改造时予以适当安排;通过市场统一购买或租赁;其他方式。

财政部1998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单位住房基金应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筹集,主要来源是: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按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从单位售房收入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利息收入。”住房基金是专户储存,专项核算,封闭管理。我们注意到当时的“自管住房出租收入”列入住房基金核算。”
单位住房基金必须专项用于本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支出。主要用于: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住房建设;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行政事业单位报财政批准开设单位住房基金银行专用帐户,编制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百度《财政部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财综字[1999]2号)一文了解下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表内容。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收到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收到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以及取得的住房基金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但自1998年下半年起全国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自管住房作为“福利房”优惠出售给职工,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自建或联建职工住房,财政预算也不再安排建房资金。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实际上原来住房基金用于住房补贴、已售公有住房共有部分、设施维修后所余无几,同时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等已经纳入了部门预算,并且租金收入作为非税收入管理缴入国库,所以纳入“专用基金一住房基金”科目核算也不合时宜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11〕236号)第九条规定“ 周转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4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科目。

很多财务人员认为租金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因为税收最后也是要进国库,没有必要大费周折,有的则考虑非税收入纳入部门综合预算,财政会给予一定比例返还,缴税会作为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对单位实际取得有所损失。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各地都明确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租金收入应使用税务发票,扣除税款后的净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其实我们认为简单有效的办法,还是由单位将含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由财政部门或者国有管理部门集中统一扣缴税费至税务机关更好,既避免了税收流失,又减少单位的核算缴交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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