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租金收入处理
中办、国办《关于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号)规定,易地调动干部为因组织需要易地调动,并按照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党政干部,为方便调动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在新工作地没有住房的调动干部,新工作地应当为其提供临时周转住房。房源主要从腾退的现有公房(指公有住房)中筹集,也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确需新建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标准。
参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8〕88号),周转住房采取以下方式供应:统一组织建设或改造;各单位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职工住宅或对筒子楼、招待所等进行改造时予以适当安排;通过市场统一购买或租赁;其他方式。
但自1998年下半年起全国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自管住房作为“福利房”优惠出售给职工,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自建或联建职工住房,财政预算也不再安排建房资金。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实际上原来住房基金用于住房补贴、已售公有住房共有部分、设施维修后所余无几,同时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等已经纳入了部门预算,并且租金收入作为非税收入管理缴入国库,所以纳入“专用基金一住房基金”科目核算也不合时宜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11〕236号)第九条规定“ 周转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4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科目。”
很多财务人员认为租金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因为税收最后也是要进国库,没有必要大费周折,有的则考虑非税收入纳入部门综合预算,财政会给予一定比例返还,缴税会作为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对单位实际取得有所损失。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各地都明确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租金收入应使用税务发票,扣除税款后的净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其实我们认为简单有效的办法,还是由单位将含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由财政部门或者国有管理部门集中统一扣缴税费至税务机关更好,既避免了税收流失,又减少单位的核算缴交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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