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花某某开设赌场案无罪判决研究
案例一花某某开设赌场案无罪判决研究
2014)辽中刑初字第417号
基本案情:
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小强”(身份未查实)经翟某甲介绍,与沈阳某有限公司法人翟某乙及其妻子花某某认识,随后“小强”将百家乐赌具运送至辽中县某镇某村沈阳某有限公司后院民房内,被告人花某某在得知“小强”将百家乐赌具放置在自己公司后,放任不管。“小强”于2012年7月30日、8月1日分两次在某有限公司后院内设置百家乐赌局,提供百家乐赌具、筹码等,并雇佣罗某甲、左某甲、马某甲、蒋某甲(均已判决)在赌场负责兑换筹码、管理账目。担任荷官,组织多人赌博。
被告人花某某(未取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其没有开设赌场的行为。
被告人花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间,“小强”(身份未查实)经翟某甲介绍,与沈阳某有限公司负责人翟某乙及其妻子花某某认识。不久“小强”将百家乐赌具运送至辽中县某镇某村沈阳某有限公司后院仓库内。随后,2012年7月30日、8月1日在某有限公司后院仓库内发生两次以百家乐形式赌博的犯罪事实,其中罗某甲、左某甲、马某甲、蒋某甲(均已判决)在赌场负责兑换筹码、管理账目、担任荷官,组织多人赌博。
部分证据略
被告人花某某供述,2012年4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在鞍山吃饭时翟某甲将小强带来,我才认识的,当时饭桌上小强说:“有些东西放你家酒厂里行不行?”我开玩笑的问他是不是大烟?小强笑了,我也就没问。过几天我回家时我小儿子翟某丙对我说有车拉了一车东西放酒厂后院了,我去看了看都是桌椅板凳之类的我也就没在意。小强30来岁左右,1米75左右的身高,中等身材,挺白的,说话稍微有点口吃,具体哪人我不清楚。东西是谁拉来的我不清楚,当时我和我丈夫都没在家。隔了两个月左右我才隐约的知道是百家乐的台子,但是这个百家乐台子一直在那放着,也没人动我就也没怎么在意,我以为就是在我家放着呢。百家乐台子是什么时间组装上的,我不清楚。赌博的这些人可能是翟某甲领去的,我家酒厂也没什么可丢的,大门平时几乎不关。我家没雇专人看守,就是我家老婆婆看家。因为天气热,酒厂工人白天不上班,晚上上班,我白天出去打麻将,赌博的那两天我没在酒厂,都出去打麻将了。
无罪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被告人花某某明知他人欲在其酒厂开设赌场及2012年7月30日、2012年8月1日两次在其酒厂设立赌场是明知的,同时,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花某某有收取场地使用费或抽头获利、招揽参赌人员的行为,以及本案关键人“小强”亦未到案,故现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花某某有开设赌场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花某某无罪。
案件关键点及辩点总结:
本案关键点在于花某某对开设赌场罪是否明知,如果明知且默许或有分成的约定,就是开设赌场提供场地的共犯,这可能是检察院指控的原因,检察官用的措辞是“被告人花某某在得知“小强”将百家乐赌具放置在自己公司后,放任不管”
辩点总结:不能证明花某某对开设赌场是明知默许的就不能定花某某开设赌场罪。
作者陈晓华
执业于全国最大的律所之一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十二年以上丰富经验,专注刑事辩护,办理全国各类刑事案件,维护公民合法权利!52440790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