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就能任性开除吗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法问】
原标题:一句“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就能任性开除吗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窦菲涛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在某证券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入职时签了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公司删除了我工作需要的工号,导致我无法继续正常工作。在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果之后,我未继续回公司上班。
之后,公司即做出《关于解除与伍某劳动关系的通知》,其中提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我“不能胜任工作”,但该通知未直接送达给我本人,我也一直没收到通知。请问,单位这样解除和我的劳动关系合法吗?我可以主张赔偿吗?
伍先生
赵春青 画
为您释疑
伍先生您好!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依法进行,“不能胜任工作”看似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能力的主观评价,似乎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判断,但实际上对用人单位的考核过程及解除程序都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需满足:1.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上无法胜任工作;2.有证据证明对该劳动者进行了培训或调整岗位;3.有证据证明在培训或调岗后该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4.解除前需要提前通知工会,征求工会意见;5.向劳动者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6.提前30日发出书面通知给劳动者,或者在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当天发出通知;7.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比如用人单位应有相关的岗位说明书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任务是什么,单位的规章制度中需要有明确关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在考核指标或考核目标设定、考核流程、考核周期、考核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统筹设计,对“不能胜任工作”后的调岗和培训应具有针对性和合理性,书面解除通知应送达给劳动者等。
根据您的描述,该证券公司未举证证明相关的考核制度及对您进行过相关的考核,而以主观判断为标准认定您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更未履行调岗或培训、通知工会、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因此构成违法解除,您可以依法要求该证券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兰台律师事务所 程阳
责任编辑:尹文卓